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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检察院制定《办理核准追诉案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聚焦追诉期限、事实证据、追诉必要性审查等六方面重点内容,梳理形成27条工作指引,着力破解司法办案疑难问题,全面提升办理核准追诉案件精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指引》紧扣司法办案争议焦点,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核准追诉案件范围及立案、采取强制措施、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被害人控告等审查认定,明晰参考依据、办案标准。明确报请核准追诉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条件、法律适用及刑罚条件、追诉必要性条件和犯罪嫌疑人到案条件。关于追诉必要性的审查认定,明确应当同时符合具体危害性、现实影响性和秩序稳定性三个条件,其中,秩序稳定性条件可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程度、是否影响社会稳定以及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综合分析判断。

《指引》明确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常见犯罪追诉必要性的审查重点内容,关于故意伤害罪追诉必要性的审查认定,明确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情节、后果不属于特别严重,同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案件系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等情形;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小,归案后认罪悔罪,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主动消除犯罪影响,获得被害人方谅解,现实影响性较小等情形,应当审慎认定具有追诉必要性,全方位引导检察办案人员依法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指引》聚焦司法办案衔接配合堵点难点,从逮捕措施适用、羁押期限延长、强制措施变更等方面,强化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监督与配合关系,强调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依法批准逮捕,羁押期限届满不能作出是否核准追诉决定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指引》规范案件受理、审查重点,明确报送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意见书,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意见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等七类报请材料,提升检察机关内部衔接配合质效;注重从根源上化解社会矛盾,明确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履职作用,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将联动化解社会矛盾贯穿办案始终,加强释法说理,依法进行司法救助,促进案结事了,社会关系修复,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甘肃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