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让座遇急刹车受伤,公交公司违反合同义务应担责!
黄某诉某公交公司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
核心价值:文明礼让 安全出行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1日上午,黄某购票后乘坐某公交公司公汽出行,期间遇一老人上车,因老人站立附近无空余座位,黄某遂起身让座。
待老人坐下后,黄某见后排有空余座位便手握立杆和扶手交替前进朝车辆尾部空位行走,当黄某右手松开紧握的立杆准备坐下过程中公交车因避让前方违规左转的电动车紧急刹车,导致黄某从车辆尾部倒摔至车辆前部受伤。
事发时公交车时速约每小时46千米,事发地点为市区中心天桥路段红绿灯十字路口。黄某受伤后入院治疗,后经鉴定其所受损害构成十级伤残。
因协商赔偿未果,黄某遂起诉要求某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4万余元。
某公交公司辩称黄某受伤是其没有按照乘车规范乘车,是自身行为所导致,不同意赔偿。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黄某购票乘坐公交车即与某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某公交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
黄某在乘车过程中给老年人让座系弘扬传统美德的行为,在给老年人让座后,发现车辆后排有空余座位,遂朝空余座位处移动,这是乘坐公交车乘客的通常反应,并且黄某在向车尾空余座位行进的过程中,一路抓扶、小心行走,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如无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正常情况下,黄某必能安全入座,其乘车符合一般人规范乘车的要求,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某公交公司的驾驶员驾驶公交车在市中心道路行驶遇红绿灯路口时应当控制车速保证安全通过,但事故发生时车速超过了该路段规定的限速标准,在紧急刹车情况下车速过快增加了乘客受伤的危险性,某公交公司对黄某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5万元,某公交公司赔偿8万余元。
【典型意义】
公共汽车是城市最基础的公共交通工具,因其经济性和便捷性,成为广大群众出行的优先选择。 公交公司在保障高效、便捷通行的同时,应当为乘客提供更加舒适、安全的服务。
部分驾驶员在驾驶公汽过程中,存在违反安全、文明驾驶规定的行为,客观上对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潜在危害。
本案中,黄某给老年人让座的行为彰显了友善互助的美德,黄某再次选择入座时通过抓牢扶手和立杆交替前行,已尽足够注意义务,公汽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保护乘客安全,若因疾行急停、不文明驾驶造成乘客受伤,公交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判决公交公司对黄某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警醒公汽运营者应提高安全意识,尽力保障群众出行安全,对构建文明、绿色出行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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