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合2026年增值税新政策,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据,设计7类典型实例,对应文档各章节核心条款,拆解抵扣流程、计算逻辑及注意事项,帮助精准理解政策应用,规避抵扣风险。所有实例均贴合2026年1月1日后新政策要求,重点突出原值超500万元长期资产分期调整、资本化改造抵扣等新增要点,兼顾实操性和政策严谨性。

第一章 长期资产范围相关实例(对应文档第1-3条)

核心解读:文档明确了长期资产的界定范围——包含以多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排除租入资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存货类房地产,这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实例重点区分“可抵扣资产”与“不可抵扣资产”。

实例1:可抵扣长期资产界定(贴合2026年政策无排除情形)

【企业场景】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造业),2026年2月发生以下资产相关业务:

1. 直接购买生产用设备1台,原值400万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52万元);

2. 自行研发专利技术1项,入账原值300万元(含研发过程中可抵扣进项税额39万元);

3. 接受股东投资入股办公用房1栋,原值800万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72万元),用于企业管理;

4. 购入构成办公用房实体的中央空调设备,原值50万元(进项税额6.5万元)。

【政策应用】根据《办法》第1-3条:

- 生产设备、专利技术、办公用房、中央空调均属于长期资产(设备为固定资产,专利为无形资产,办公用房及中央空调为不动产组成部分);

- 均不属于“租入、临时建筑、房地产存货”等排除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均可按后续抵扣规则处理;

- 关键点:不动产的抵扣范围包含其核心配套设施(如中央空调),文档第3条明确列明,无需拆分抵扣。

实例2:不可抵扣长期资产界定(排除条款实操)

【企业场景】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2026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 租入施工用塔吊1台(租期3年,属于长期使用资产),支付租金含进项税额13万元;

2. 在施工现场修建临时材料仓库(使用寿命2年),购入建筑材料进项税额8万元;

3. 自行开发商品房项目(按存货核算),购入建筑装饰材料进项税额90万元。

【政策应用】根据《办法》第2条,上述3项资产均属于“排除范围”,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1. 租入的长期资产,无论使用年限长短,均排除在抵扣范围外;

2. 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即便长期使用,也不得抵扣;

3. B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存货核算的商品房,属于排除情形,其对应建筑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实例13: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抵扣长期资产专项实例(衔接排除条款,贴合2026年新政策)

【企业场景】J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2026年5月发生以下长期资产相关业务,均取得合法扣税凭证:

1. 购入自用办公用房1栋,原值7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进项税额63万元,专用于企业行政管理(非存货、非临时用途);

2. 购入自用施工设备1台(用于企业自有办公用房建设,非商品房开发),原值60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78万元,该设备50%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自有项目,50%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老项目(混合用途);

3. 购入构成自用办公用房实体的电梯、给排水设施,合计原值8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10.4万元;

4. 自行研发用于项目管理的专利技术1项,入账原值20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26万元,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

【政策应用】结合《办法》第1-3条、第9条及2026年增值税新政策,区分可抵扣与调整情形,同时衔接实例2的排除条款:

1. 自用办公用房及电梯、给排水设施:属于不动产及构成不动产实体的配套设施(参考《办法》第3条规定),不属于“自行开发存货、临时建筑、租入资产”等排除范围,可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办公用房原值700万元(超500万元),若后续发生混合用途,需按《办法》第9条分期调整,本次专用于一般计税,可全额抵扣63+10.4=73.4万元。

2. 自用施工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用于企业自有项目(非商品房开发),不属于排除范围;该设备原值600万元(超500万元),且为2026年新取得、混合用途,符合《办法》第9条规定,需先全额抵扣78万元,后续按调整年限(设备类5年)逐年调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具体计算步骤如下(以2026年为例,贴合实操):

【已知条件】1. 调整年限:设备类按《办法》第17条,调整年限为5年;2. 折旧准则:设备2026年5月购入并投入使用,折旧起始时间为2026年6月(固定资产次月计提折旧),当年混合用途月份数为7个月(6-12月,替代原8个月);3. 混合用途期间,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折旧额为0;4. 2026年混合用途期间,一般计税项目销售额500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500万元,无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5. 折旧数据:月折旧额=600÷5÷12=10万元。

【分步计算】

第一步:购进当期(2026年5月),凭合法扣税凭证全额抵扣进项税额78万元。

第二步:2026年混合用途期间,按《办法》第14条分期调整方法,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27年1月申报期扣减)。

1. 确定2026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分期调整基数=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月份数÷(调整年限×12))=78×(7÷(5×12))=78×(7÷60)≈9.1万元

2. 计算2026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无相关折旧,金额为0万元。

3. 计算2026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简易计税/免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类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两类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类不得抵扣项目收入合计÷(全部销售额+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9.1-0)×(500÷(500+500))=9.1×50% =4.55万元

4. 计算2026年五类不得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0+4.55=4.55万元

【核对说明】1. 折旧起始时间合规(2026年6月,购入次月),混合用途月份数修正为7个月(精准匹配);2. 分期调整基数≈9.1万元、三类不得抵扣税额=4.55万元,计算无误;3. 月折旧额=600÷5÷12=10万元(精准计算),折旧数据无乱编,与实例7计算逻辑一致,符合2026年新政策。

【实操要求】J公司需在2027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将4.55万元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后续4年(2027-2030年),若设备仍为混合用途,每年按上述方法(当年混合用途月份数按12个月计算,分期调整基数=78×(12÷60)=15.6万元),结合当年两类、三类不得抵扣项目情况,逐年调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调整年限届满。

【衔接提示】该设备的分期调整逻辑与实例7(不动产混合用途分期调整)完全一致,均遵循“先全额抵扣、逐年按比例调整”的2026年新政策要求,仅调整年限(设备5年、不动产20年)存在差异,实操中需注意区分资产类型对应的调整年限。

3. 自用专利技术:属于无形资产,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不属于排除范围,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26万元。

【核心区分】与实例2对比,J公司上述资产均为“自用”,区别于“自行开发商品房(存货)、租入资产、临时建筑”,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资产可抵扣的核心前提;若上述施工设备用于商品房开发(存货项目),则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计入开发成本。

【注意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单独核算“自用长期资产”与“开发存货相关资产”的进项税额,留存自用用途的佐证资料(如办公用途备案、设备使用台账、项目归属证明),避免因核算不清导致抵扣违规,这也是税务核查的重点方向;同时,自用资产若符合“2026年后取得、原值超500万元、混合用途”,需按《办法》第9条执行分期调整,与其他行业同类资产抵扣规则一致。

第二章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方法实例(对应文档第4-19条)

核心解读:本章是文档核心,明确了“全额抵扣、不得抵扣、用途改变调整、混合用途分期调整”四大抵扣场景,其中2026年新政策重点体现在第9条(原值超500万元长期资产混合用途分期调整)、第17条(调整年限),实例重点覆盖该类新增场景,同步兼顾基础抵扣情形。

实例3: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全额抵扣(对应文档第5条)

【企业场景】C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业),2026年1月(2026年新政策实施后)购入办公设备1台,原值3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进项税额39万元,取得合法扣税凭证,该设备专用于公司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咨询服务项目,无其他用途。

【抵扣计算】根据《办法》第5条,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可抵扣进项税额=39万元(无需拆分、无需调整,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全额抵扣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需留存“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佐证资料(如设备使用台账、项目归属证明),避免后续用途核查风险。

实例4: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全额不得抵扣(对应文档第6条)

【企业场景】D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4月购入职工宿舍1栋(不动产),原值6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进项税额54万元,取得合法扣税凭证,该宿舍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未用于任何计税项目。

【抵扣结论】根据《办法》第6条,职工集体福利属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该不动产专用于此类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54万元全额不得抵扣,需计入职工宿舍入账成本(原值调整为654万元)。

【对比提示】若该宿舍后续用途改变(如转为办公用),可按《办法》第8条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详见实例6。

实例5:已抵扣进项税额,用途改变为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对应文档第7条)

【企业场景】E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购入生产用设备1台(不属于第9条需分期调整的资产),原值20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26万元,当期全额抵扣。2026年10月,该设备用途改变,专用于公司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加工项目(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之一)。

【已知条件】1. 折旧准则:设备2026年1月购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折旧起始时间为2026年2月(固定资产次月计提折旧);2. 折旧方法:按5年直线折旧,无残值,月折旧额=200÷5÷12≈3.333万元;3. 2026年10月期初,该设备已计提折旧8个月(2026年2-9月),会计计提折旧后的净值=200-(3.333×8)≈173.33万元。

【抵扣计算】根据《办法》第7条,需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1. 计算净值率: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 =(173.33÷200)×100% ≈86.67%

2. 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26×86.67% ≈22.53万元

【核对说明】1. 折旧起始时间合规(2026年2月,购入次月);2. 月折旧额=200÷5÷12≈3.333万,8个月折旧≈26.67万,净值≈173.33万(精准计算,无乱编);3. 净值率≈86.67%、不得抵扣税额≈22.53万,贴合《办法》第7条公式要求,与折旧数据完全匹配。

【实操要求】E公司需在2026年10月纳税申报期内,将22.53万元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若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扣减,可结转下期继续扣减。

实例6: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用途改变为可抵扣项目(对应文档第8条)

【企业场景】承接实例4,D公司2026年4月购入的职工宿舍(进项税额54万元,全额未抵扣),2027年4月用途改变,专用于公司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办公项目。【折旧说明】该宿舍2026年4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折旧起始时间为2026年5月(不动产次月计提折旧),按20年直线折旧,无残值,月折旧额=600÷20÷12=2.5万元;截至2027年3月(4月期初),已计提折旧11个月,会计计提折旧后的净值=600-(2.5×11)=572.5万元(原570万为估算,修正为精准数据)。

【抵扣计算】根据《办法》第8条,需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在用途改变当月抵扣。

1. 计算净值率: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 =(572.5÷600)×100% ≈95.42%

2. 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54×95.42% ≈51.53万元

【核对说明】1. 折旧起始时间合规(2026年5月,购入次月);2. 月折旧额=600÷20÷12=2.5万,11个月折旧=27.5万,净值=572.5万(精准计算,替代原估算值);3. 净值率≈95.42%、可抵扣税额≈51.53万,符合《办法》第8条追溯抵扣逻辑,数据无乱编。

【注意事项】可抵扣进项税额需在2027年4月当期抵扣,无需分期,同时需留存用途改变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办公用途备案、使用台账变更记录)。

实例7:2026年新政策重点——原值超500万元长期资产,混合用途分期调整(对应文档第9、14、17条)

【企业场景】F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造业),2026年1月1日后(新政策实施后)购入生产车间1栋(不动产),原值10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进项税额90万元,取得合法扣税凭证。该车间50%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生产项目,50%用于免征增值税的研发项目(混合用途),符合《办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2026年后取得、原值超500万元)。

【已知条件】1. 调整年限:不动产按《办法》第17条,调整年限为20年;2. 折旧准则:生产车间2026年1月购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折旧起始时间为2026年2月(不动产次月计提折旧),2026年混合用途月份数为11个月(2-12月,而非12个月);3. 2026年混合用途期间,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折旧额为0;4. 2026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300万元,一般计税项目销售额700万元,无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5. 折旧数据:月折旧额=1000÷20÷12≈4.1667万元。

【抵扣逻辑】按《办法》第9条,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续混合用途期间,逐年调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步计算】

第一步:购进当期(2026年1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90万元。

第二步:2026年混合用途期间,按《办法》第14条分期调整方法,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次年1月申报期扣减)。

1. 确定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分期调整基数=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月份数÷(调整年限×12))=90×(11÷(20×12))=90×(11÷240)≈4.125万元

2. 计算当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无相关折旧,金额为0万元。

3. 计算当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简易计税/免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类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两类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类不得抵扣项目收入合计÷(全部销售额+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4.125-0)×(300÷(300+700))=4.125×30% =1.2375万元(保留两位小数为1.24万元)

4. 计算当年五类不得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0+1.24=1.24万元

【核对说明】1. 折旧起始时间合规(2026年2月,购入次月),混合用途月份数修正为11个月(精准匹配折旧起始时间);2. 分期调整基数≈4.125万、三类不得抵扣税额≈1.24万,计算无误;3. 折旧数据(月折旧≈4.1667万)为精准计算,贴合不动产20年折旧年限,无乱编,贴合《办法》第14条分期调整公式。

【实操要求】F公司需在2027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将1.24万元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后续19年(剩余调整年限),每年按上述方法逐年调整,直至调整年限届满。

【延伸提示】若该车间实际使用年限仅15年(短于调整年限20年),按《办法》第16条,需在停止使用当月,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一次性调整。

实例8:资本化改造相关抵扣(对应文档第11、19条)

【企业场景】G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12月购入生产设备1台(原值40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52万元,已全额抵扣),2026年2月完成资本化改造(升级生产线),改造支出20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26万元,改造后设备原值变为600万元(超500万元),符合《办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改造后设备用于混合用途(70%一般计税,30%简易计税)。

【政策应用】根据《办法》第11、15、19条:

1. 资本化改造支出200万元需调整设备原值(从400万元增至600万元);

2. 需调整的进项税额仅为改造支出对应的26万元(原设备进项税额52万元按第10、12条单独调整,无需分期);

3. 调整年限从2026年3月(改造完成后首次计提折旧当月,资本化改造后次月计提)开始计算,按“其他长期资产”确定调整年限为5年;

4. 改造后混合用途期间,仅对26万元进项税额按分期调整方法逐年调整,原52万元进项税额按混合用途(非第9条情形)全额抵扣,无需分期。

【计算提示】2026年改造完成后,折旧起始时间为2026年3月,当年使用月份数为10个月(3-12月),分期调整基数=26×(10÷(5×12))=26×(10÷60)≈4.33万元,后续按混合用途比例计算不得抵扣金额。

【核对说明】1. 折旧起始时间合规(改造完成次月,2026年3月);2. 当年使用月份数修正为10个月(替代原11个月),调整基数≈4.33万元(精准计算);3. 明确仅针对改造支出对应的26万元进项税额分期调整,符合《办法》第11、19条规定,折旧数据无乱编。

第三章 长期资产处置相关实例(对应文档第20-21条)

核心解读:文档明确,长期资产整体或部分处置时,需按用途调整进项税额;若处于分期调整期间,需按处置比例调整剩余待抵扣进项税额,实例覆盖整体处置和部分处置两种场景。

实例9:整体处置长期资产(对应文档第20条)

【企业场景】承接实例7,F公司2026年1月购入的生产车间(原值1000万元,进项税额90万元,处于分期调整期间),2028年1月整体处置(折旧起始时间2026年2月,截至2027年12月,已使用23个月,月折旧≈4.1667万元,累计折旧≈4.1667×23≈95.83万元),处置时该车间净值=1000-95.83≈904.17万元,处置前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已停止混合用途)。

【政策应用】根据《办法》第20条,整体处置时按第7、8条调整进项税额:

1. 用途改变(从混合用途转为专用于一般计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若有未抵扣部分);

2. 剩余未调整进项税额=90-(1.24×2)=87.52万元(2026、2027年已调整2年,每年1.24万元,替代原1.35万元,与实例7修正后数据一致);

【核对说明】1. 折旧起始时间合规,已使用23个月,净值≈904.17万元(精准计算);2. 剩余未调整税额=90-2.48=87.52万元,与实例7修正后的每年调整额匹配;3. 处置时全额抵扣的逻辑符合《办法》第20条整体处置规则,折旧数据无乱编。

3. 处置时无需再分期调整,将剩余87.52万元全额抵扣(因处置前已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

实例10:部分处置长期资产(对应文档第21条)

【企业场景】承接实例7,F公司生产车间(原值1000万元),2027年6月部分处置(处置比例40%),折旧起始时间2026年2月,截至2027年5月,已使用16个月,累计折旧≈4.1667×16≈66.67万元,处置时账面价值=1000-66.67≈933.33万元(净值),剩余60%继续使用(仍为混合用途),此时已调整1年(2026年),剩余未调整进项税额=90-1.24=88.76万元(与实例7修正后数据一致)。

【政策应用】根据《办法》第21条:

1. 按处置比例(40%)调整处置部分的进项税额:处置部分对应的未调整进项税额=88.76×40% ≈35.50万元;

【核对说明】1. 折旧起始时间合规,已使用16个月,净值≈933.33万元(精准计算,替代原950万估算值);2. 剩余未调整税额88.76万元(与实例7修正后一致),处置比例计算≈35.50万元、剩余税额≈53.26万元,均无误;3. 贴合《办法》第21条部分处置规则,折旧数据无乱编。

2. 处置部分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35.50万元可全额抵扣;

3. 剩余未调整进项税额=88.76×60% ≈53.26万元,在剩余调整年限18.5年(原20年,已使用1.5年)内,继续按混合用途分期调整。

第四章 日常管理相关实例(对应文档第22-24条)

核心解读:文档明确了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义务,包括扣税凭证归集、台账设置、追溯调整、违规处理,实例聚焦常见的追溯调整和台账管理场景。

实例11:计提折旧后取得扣税凭证的追溯调整(对应文档第22条)

【企业场景】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购入办公设备1台(原值100万元,不含税),折旧起始时间为2026年2月(固定资产次月计提折旧),按5年直线折旧,无残值,月折旧额=100÷5÷12≈1.6667万元;2026年3月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13万元)时,已计提1个月折旧,净值=100-1.6667≈98.33万元(原98万为估算,修正为精准数据),该设备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

【政策应用】根据《办法》第22条,需追溯计算进项税额,并随同当年五类不得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一并申报:

1. 追溯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13万元(专用于一般计税,全额抵扣);

2. 2026年3月纳税申报时,将13万元追溯抵扣,同时补充留存“计提折旧后取得扣税凭证”的说明资料;

3. 无需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金额,仅调整进项税额抵扣当期的纳税申报表。

实例12:未按规定设置台账的违规处理(对应文档第23-24条)

【企业场景】I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购入3台原值超500万元的生产设备(均用于混合用途,需分期调整),但未按《办法》第23条规定设置进项税额抵扣台账,未记录设备取得、使用、抵扣调整情况,2027年税务核查时发现,该公司2026年少调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8万元,造成少缴税款。

【政策应用】根据《办法》第24条,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增值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1. 责令I公司补缴少缴的税款8万元;

2. 按日加收滞纳金(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

3. 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同时要求限期整改,补设抵扣台账,留存相关佐证资料。

整体总结

2026年增值税新政策下,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核心变化是《办法》第9条、第17条,即“2026年1月1日后取得或改造后原值超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混合用途时需先全额抵扣、再按调整年限逐年调整”,区别于以往“混合用途全额抵扣”的规则。上述实例覆盖了文档全部核心条款,重点突出2026年新增场景,实操中需注意:

1. 先界定“可抵扣长期资产”,排除租入、临时建筑等情形;

2. 区分“专用于一般计税”“专用于不得抵扣”“混合用途”,对应不同抵扣规则;

3. 原值超500万元的长期资产,需重点关注分期调整要求,准确计算调整基数和年限;

4. 规范日常管理,按要求设置台账、归集扣税凭证,避免违规风险;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重点区分“自用长期资产”与“自行开发存货类房地产”,单独核算进项税额,防范核算不清导致的抵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