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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体工商户未年报能否罚款?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 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罚款的规定 是否适用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年报办法和农专社年报办法没有规定未按期报送年度报告可以罚款,所以不能罚款,此观点是否正确?

留言日期:2026-01-15

答 : 适用。

回复部门:信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6-02-02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年报能否罚款?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能否作出罚款处理,在执法实践中有一定争议。探讨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年报义务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同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总局令第52号)第六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规定,似乎可以得出结论: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除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外,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有特别规定

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优化流程,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为此,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国家市场局令第101号修订),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同样,2025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0号,根据国家市场总局令第101号、第108号两次修正)第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年度报告义务,没有公示即时信息的义务。

三、有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年报不能罚款

有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同为国家市场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且两个办法相比细则为特别法。尽管在细则中规定可以罚款,但两个办法的特别规定中没有规定罚款,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履行年度报告义务,只能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能罚款。

四、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年报可以罚款

笔者认为,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特别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优先于一般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没错,但这仅适用于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两个专项规定未涉及处罚内容(如仅规定年报流程、公示方式),而一般规定有明确处罚条款(如《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罚款),应适用一般规定的处罚条款,因为两者无冲突。

从立法定位来看,两个《办法》侧重年报的具体操作规范(如报送时间、公示渠道、内容要求等),目的是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未排除罚款;《实施细则》则是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综合性规定,涵盖法律责任,其罚款条款是对未年报行为的惩戒补充,与专项规定形成互补。

从法条语义表达来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十条规定,表述的是如何公示、何时公示、在哪里公示,是对细则的补充,而不是重新设定了法律责任。

无冲突即并行适用。专项规定未禁止罚款,《实施细则》的罚款条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样适用,监管部门可根据情节选择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罚款或两者并处。该观点也得到了部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支持,比如《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7】“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两次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可以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当然,有些省份有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需要根据情况判断后执行。认为冲突的,需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或由国务院裁决。比如《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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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系统 市场处罚研究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刘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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