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坚决清除心怀二志、言行不一的“两面人”。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条款中,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有的是违纪成立的必需构成要件,还有的则规定上述危害结果属于违纪客观表现形式或从重、加重情节。监督执纪中,应结合在案证据和相关情况进行认定。
准确把握内涵。不良影响,一般指外部事物对人或事带来消极、不利的改变或作用;严重后果,指造成了负面程度较重的危害性结果。前者侧重于主观感受和评价,后者则多为客观的损失和伤害。与《条例》分则其他章节规定的危害后果有所不同,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部分的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指行为人的违纪行为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等关乎党和国家重要利益方面造成的消极、负面影响或严重损害。具体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牢牢抓住“从政治上看”。政治属性是党组织的根本属性,反腐败斗争本质是政治斗争。我们应善于运用政治眼光透过现象看本质,聚焦“七个有之”“两面人”等危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问题,深刻揭示违反政治纪律的危害结果。二是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应是根据党纪国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常情常理等作出的集体性评价,而非仅凭个人或少数人好恶确定。在认定时,应根据相应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性质、情节、手段、动机,所在单位、行业、地区的政治生态,结合当地经济、文化、历史、风俗等情况,客观公正作出判断。三是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不是彼此完全独立或排他的,往往存在交织重合。执纪实践中不应机械教条,人为割裂予以认定,而应全面取证综合判断。
不良影响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政治上造成的不良影响本质上是破坏了党和政府、党员领导干部的整体形象和公信力,动摇了党的执政基础,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几类。一是引发现实或网络上大量议论和负面评价。比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热衷投机钻营,对自称背景深厚、能帮助“搭天线”的政治骗子刻意结交贴靠,频繁与其勾肩搭背出入餐饮、娱乐场所,等等。这些与党员形象宗旨完全背离的行为极易引起当地群众或网络上的大量关注、议论和负面评价,产生政治上的不良影响。二是出现大量信访、投诉或举报。有的党员干部政治品行恶劣,表面一套背地一套,或是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奉行“好人主义”,不敢管、不想管,以致所在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被削弱,不良风气滋长,甚至正常工作秩序被打乱,这些极易引发相关人员诉诸信访、投诉和举报,造成恶劣影响。三是对政治生态、社会风气等造成负面影响。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大肆卖官鬻爵,那么任职地区、所在系统的整体用人导向就很容易从担当干事创业变成拉关系、走捷径,整体政治生态受到损害。这些行为不仅对选人用人制度、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都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还污染社会风气,削弱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引起政治上的不良影响。
严重后果的主要表现形式。《条例》在部分条款中以列举的方式对严重后果进行释明,比如第五十七条“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第七十四条“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等。实践中,常见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类。一是人员伤亡。比如某地遭遇暴雨灾害,由于该地市委、市政府没有履行好防汛救灾主体责任,一些领导干部缺乏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没有压紧压实各级领导干部责任,统筹领导和应急处置不当,造成多地人员重大伤亡,该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被严肃追责问责。二是经济损失。包括公私财产的直接损失以及各类债务的增加。比如某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新发展理念,盲目举债搞劳民伤财、破坏生态环境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给当地造成极其沉重的债务压力,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三是引发社会恐慌或公共秩序失控。比如,某地监狱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玩忽职守,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热病例未调查核实,导致传染病迅速扩散,一时舆论高度关注,给公共秩序、公共财产及人民生命健康都造成严重损害。四是破坏生态环境。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一己私利不顾对当地环境的影响违规决策,充当起违法作业施工企业的“保护伞”。这些行为罔顾党中央关于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等重大部署,造成环境污染,动摇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大计。五是严重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少数党员干部热衷于找靠山、“拜码头”,大搞人身依附、利益交换。这种党内的团团伙伙危害性极大,严重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和各项事业发展,危害政治安全,损害党的执政根基,是典型的在政治上造成严重后果。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6年第03期,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 徐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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