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2月6日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制菜》(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8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制菜》(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基本情况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4年7月将预制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列入立项计划,并组织开展标准起草工作。标准起草组开展了国内外相关标准梳理、行业现状调查、专项风险监测、指标数据收集分析、危害物暴露评估、营养特征研究等工作,赴多个食品产业大省现场调研,系统听取行业面临的共性问题和政策建议。标准文本按程序经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多轮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条款进行完善。

二、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标准以2024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为依据,聚焦社会关注的安全和营养问题,规定了原料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生产过程要求、营养品质要求、包装要求、标签标识要求、经营过程要求以及产品指标要求等。

预制菜又称预制菜肴,是指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产品。不包括主食类食品、净菜类食品、即食类食品和中央厨房制作的菜肴

预制菜的原料首先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应使用腐败变质的原料;其次原料应索证索票,如实记录原料的来源、生产日期、保质期(如有),验收合格后使用。为引导食品企业通过改进工艺技术保障预制菜产品的安全、品质与营养,从技术源头减少对食品添加剂的依赖,标准严格控制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要求预制菜生产加工中不得添加防腐剂,仅允许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规定的、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且若使用防腐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应充分评估其工艺必要性,做到非必要不添加,并尽可能减少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和使用量。

通过倡导遵循营养均衡原则,避免过度烹饪,采用先进技术或设备最大程度保留原料的营养成分,控制油、盐、糖的添加量等,保障预制菜产品的营养品质。标准规定生产企业应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营养品质等多方面因素合理设定产品的保质期,鼓励通过优化产品工艺和贮藏运输方式尽可能缩短产品保质期,最长不应超过12个月。

标准要求对于预制菜产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原料或成分应标示该种原料或成分的投料量或其在成品中的含量;产品名称中未提及原料或成分的预制菜,应标示配料表中前三位配料(水除外)的投料量或其在成品中的含量,配料不足三种的应全部标示(水除外)。此外还要标示产品贮存条件、食用方法等信息,其中预加工已熟制的产品,应标示“需加热或复热后食用”;预加工未熟制及未完全熟制的产品,应标示“需熟制后食用”,对于不能与产品一起加热/熟制的包装材料也要在产品显著位置明确提示。同时,标准提出预制菜产品的外观、色泽、形态、杂质、滋味、气味等感官要求,明确铅、沙门氏菌、组胺等预制菜产品中重要的安全品质限量规定。

三、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情况

本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相协调。

我国已经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与预制类食品相关的标准。部分国家也制定了与预制类食品相关的标准,但与本标准内容不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