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清洗饭店门口人行道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方疏于注意未规避风险将自身置于险境,一方使用强腐蚀性化学品清洗却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双方过错交织,对簿法庭。
案情简介
原告李师傅和被告霍师傅各自经营小吃店,两家店铺相邻。某日中午雨后初晴,为防止下雨后沾有油污的地面湿滑,霍师傅使用具有强力去油污功效的火碱冲洗自家小吃店前的油污。隔壁李师傅也在忙碌结束后,提前收拾好用具,关了店门,准备离开。
意外总是来得猝不及防,李师傅离开时从霍师傅正在清洗的地面经过,因地面湿滑摔倒,造成头部、胳膊摔伤,又因霍师傅在清洁地面时使用了火碱,导致李师傅后背及臀部被火碱灼伤。
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师傅和霍师傅对簿法庭。
双方争议
李师傅认为,被告霍师傅作为经营者,使用具有强烈腐蚀性的火碱清洗地面油污,却没有设置提醒标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霍师傅认为,李师傅作为邻居店主,常年在此处经营,平时也会不定期使用火碱清洗地面,其能看见霍师傅正在清洗的行为,但却不绕行,仍然选择从正在清洗的地面通行,李师傅自身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霍师傅对李师傅摔倒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师傅自身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火碱属于强腐蚀性高度危险物,霍师傅使用火碱清洗公共人行道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及“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情形。霍师傅作为高度危险物使用人,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采取足够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对不特定路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过错行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李师傅作为长期在该区域开展经营活动的成年人,具备正常的观察、辨别与选择能力,熟知周边经营环境,明知人行道因油污需定期清洗,更应预见水油混合、化学物质清洗会使地面湿滑。相邻的非机动车道车流量不大,李师傅既未向霍师傅确认通行安全,也未选择更适合安全通行的非机动车道,放任自身从正在清洗的湿滑路面通过,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使用强腐蚀性化学品清洗公共区域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许多人并未意识到其中隐藏的安全隐患与法律风险。作为经营管理方,开展此类具有危险性的作业时,必须依规设置醒目警示标识、划定安全隔离区域、落实防护管控措施,全面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防范意外事故发生。
过往行人途经相关区域时,也应提高安全意识,仔细观察周边环境、谨慎慢行通过,避免因疏忽大意引发人身损害。只有各方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同向发力、协同尽责,才能共同筑牢安全、有序的公共生活环境。(赵志刚 吴琰)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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