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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5〕1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12月3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2026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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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在瑞安市某用房内,酒后因琐事与妻子李某发生口角,随即持菜刀欲砍李某,将前来劝架的被害人冯某乙、贾某两夫妻砍伤,后被害人贾某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冯某乙所受损伤主要为xx,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贾某所受损伤主要为xx,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当晚,被告人冯某甲在xx门口被民警传唤到案;现已赔偿被害人冯某乙、贾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冯某乙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乙、贾某的陈述,证人冯某丙、李某的证言,鉴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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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冯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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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
被告人信息预览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10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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