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动作开始,就意味着有一系列的程序、措施开始启动了。

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报告财产令”的事情。

我们尝试对这事儿做一个大的归纳。

一、启动程序

几乎都是清一色的“依职权启动”。

一般来说,这玩意是和“执行通知书”【就让对方给钱】一并发出去的。

与之相对应的还有“传票”之类的文书,总之,这一切的事儿都是为了督促对方还款。

二、财产报告令的内容

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

(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

(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四)违反财产报告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报告财产的范围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常见的如下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四、财产变动的报告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五、报告后的补充报告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六、何时不再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报告程序终结:

(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发出报告财产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履行补充报告义务。

总结一下,只要“事儿没完”,这报告财产的事儿就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