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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男子张三(化名)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自己多处受伤,还被追究刑事责任,悔不当初。

案情回顾

2024年,张三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因操作不当发生其本人严重受伤、摩托车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路人拨打110报警、120急救电话将张三送往医院救治。事故造成张三重型颅脑损伤、肋骨锁骨等多处骨折,出院后仍有意识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障碍。经鉴定,案发时张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6毫克/10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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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张三系初犯,发生单方事故致其严重受伤,坦白悔罪,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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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带来危险,即使没有造成人员受伤,仍然构成犯罪。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增强安全意识,切莫心怀侥幸心理,珍惜生命,敬畏法律!

文字 | 罗宁玉

编审 | 周 伟

二审 | 陆玉龙

监审 | 安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