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赛柏蓝药店 作者:酒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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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自治区加快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加快推进全区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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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文件,2026年3月1日起,全区药店企业须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管理制度(中药饮片除外),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工作,形成互联互通药品追溯数据链,实现全品种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自2026年3月1日起,药店企业不得购进未赋码及赋码未激活的药品,其他未赋码的药品不得进入全区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另外,药店做好保存追溯相关数据,积极配合向药品监管部门和医保部门提供药品追溯数据。

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变动或删除信息。

按照文件要求,加强对药店企业监管,将药品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销售包装单元的赋码、追溯信息的核验上传等纳入许可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排查发现的“回流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自2026年3月1日起,药店企业和使用单位在采购药品时,向上游企业索取所有品种追溯信息,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扫码核对,并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

开展委托储运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对实施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要监督受托方严格开展扫码追溯工作并实时掌握追溯信息。

文件还强调,相关各方应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情况(包括是否存在重复赋码、重复激活、关联关系错误等)、追溯数据上传情况进行核查核验,对追溯系统中追溯码激活、上下游追溯数据验证匹配、进销存平衡等风险预警信息及时核实处置,确保本企业/单位追溯信息准确、追溯链条畅通。

相关政策解读:

上述药品追溯码,一方面通过强制建立全流程信息化追溯体系,旨在打破药品流通中的信息壁垒,使药品来源与流向可查。

这一举措有助于遏制非法渠道购药和“回流药”等长期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强化质量管控要求,降低销售假劣药品的风险,从而提升行业整体信誉。同时,政策可能加速药店的数字化转型,促使企业完善信息系统并优化运营模式。

另一方面,政策实施对药店的运营能力和资金投入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小型药店需要投入资金建设追溯系统、配备专用设备并对员工进行培训,这可能导致短期内运营成本显著增加。

而那些管理粗放、合规意识薄弱的药店,若无法满足新的追溯管理要求,将面临更大的监管风险和市场淘汰压力,这可能进一步促进行业整合。此外,日常的数据规范保存、上传及配合监管部门调取数据等工作,也增加了药店的管理复杂性与工作量。

药店需采取具体措施以适应新规。首先,应严格遵循政策,在采购验收环节规范扫码核验,确保追溯链条完整。其次,需根据经营规模投入资源,建立或升级追溯系统,实现与供应商及监管部门的数据对接,并安排专人负责数据管理,防止数据错误或篡改。

再次,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明确其在追溯管理中的职责,确保操作标准化。对于连锁企业,总部需加强对门店及委托储运方的追溯监督,实现一体化管理。

最后,药店可借此机会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并向消费者宣传追溯查询方法,以增强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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