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产品品牌
某体育学校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一批运动员训练器材,预算金额280万元。经评审,A供应商以272万元中标。中标结果公告显示,采购标的部分仅包含货物名称、中标金额、中标供应商名称和交货期,未披露中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单价等关键内容。
B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规定,货物类项目有品牌应当公布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未披露主要标的关键信息,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中标结果公告遗漏信息系工作人员疏忽所致。B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随即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认为中标结果无效,要求重新采购,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门受理后查证,该招标文件合规、评审过程合规,但采购代理机构确实没有做到依法公布主要标的关键信息。最终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责令采购人修改中标结果公告,按规定披露关键信息后重新发布。
问题引出
中标结果公告未披露产品品牌、规格型号等关键信息,中标结果有效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公告全面披露关键信息,保障供应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明确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这里的“如有”表明,货物类采购项目如有产品品牌,应一并在中标结果公告中载明。公布产品品牌、规格型号等信息,实质上将供应商投标时承诺的产品予以公示,成为合同签订以及履行的依据,同时也是采购人进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以下简称101号令)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采购代理机构遗漏中标结果公告的关键信息,既导致未中标供应商无法核实中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也剥夺了社会公众和潜在供应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10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若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由相关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那么,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不全,是否影响中标结果?即便中标结果公告未公布产品规格、型号、基本参数及品牌,但若采购过程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该情况并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合法性。因此,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是有效的,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存在瑕疵,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项目应当公布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服务类项目应当公布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第十条 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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