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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的田律师。咱们刚才聊完了侦查阶段,那是检察院自己动手“查案”。现在案子查完了,
或者公安查到一半了,就得进入最关键的“审核关”——也就是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这一章是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和“决定权”的核心地带。咱们先聊聊第一节“一般规定”。
这一节讲的是“怎么审、找谁审、听谁说”。简单说,就是检察院在决定是否把一个人送上法庭之前,必须全面审查证据,还要听听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不能光听公安或者自己部门的一面之词。
第十章第一节 一般规定:检察院的“阅卷与核实”
这一节规定了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起诉时的基本动作。咱们一条一条用大白话给你拆解:
- 第255条:全面审查证据。大白话:田律师跟你说,检察院审案子,不能只找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得找他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找坏证据,也要找好证据,必须全面看。
- 第256条:可以提前介入。大白话:如果案子特别大、特别难,或者公安觉得搞不定,检察院可以派检察官提前进到侦查环节,给公安出主意、指方向,顺便监督公安别违法。
- 第257条:制作提纲。大白话:如果案子被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要求继续侦查,检察院不能光说“你去查”,得列出个清单(提纲),写明白到底要查什么事、为什么要查、还得补充啥证据。
- 第258条:讯问嫌疑人。大白话:检察官审案子时必须亲自讯问嫌疑人。首先要核对基本情况,然后告诉人家有权请律师、有权认罪认罚,还要问人家为啥翻供、有没有被刑讯逼供。讯问必须做笔录。
- 第259条:可以询问其他人。大白话:除了嫌疑人,检察官觉得有必要,也可以去问证人、鉴定人,同样要做笔录。
- 第260条:必须两人办案。大白话:这一条是死规定。不管是讯问嫌疑人,还是询问证人、鉴定人,检察官必须至少两人。如果有助手,也得两人以上。而且必须单独问,不能把几个人凑一堆问,防止串供。
- 第261条:必须听取律师意见。大白话:这一条对咱们老百姓特别重要!只要嫌疑人请了律师,或者有值班律师,检察院必须听取律师的意见。律师说的话要记在笔录里,书面意见要附在卷宗里。律师如果提出“这人没罪、不危险、不该抓”或者“侦查违法了”,检察官必须审查,并在文书里说明为啥采纳或者不采纳。
- 第262条:听取意见有困难怎么办?大白话:如果直接见律师或被害人有困难,可以打电话、开视频听取意见。如果实在联系不上,或者人家自己放弃说了,那就算了,但得记在案子里。
- 第263条:可以看录音录像。大白话:检察官审案时,如果觉得公安的讯问笔录有问题,或者案子特别大,可以调看讯问时的录音录像。如果是检察院自己侦查的案子,负责审查的部门如果发现没移送录音录像,或者移送不全,必须要求补送。
- 第264条:发现讯问不规范怎么办?大白话:如果看了录音录像,发现公安或者自己院里的侦查部门讯问不规范、甚至违法了,或者笔录和录像对不上,检察院必须书面提出纠正,让他们补正。如果笔录和录音录像有重大矛盾,且没法解释的,这份笔录就不能作为批捕或起诉的依据(直接作废)。
- 第265条:排除非法证据。大白话:如果嫌疑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比如被打了),检察院必须调查。如果查实了是刑讯逼供弄来的证据,坚决排除,不能用来批捕或起诉。
- 第266条:逮捕时排除不了,起诉时呢?大白话:这一条比较专业。说的是审查逮捕时,如果没法排除非法取证的嫌疑,先不批捕,但案子还得继续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还是没法排除非法证据嫌疑,那这个证据就不能作为起诉依据了
田律师总结:
这第一节的12条(第255-266条),核心就给了咱们三个“护身符”:
- 必须全面看(不能光找坏话);
- 必须听律师的(第261条,律师意见必须记录);
- 必须看录像(第263条,防止笔录造假)。
如果你家里人正在经历这个阶段,一定要盯紧第261条。如果检察官没找律师谈,或者律师提了意见没记录,那就是程序违法,咱们就有理可讲了!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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