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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东莞一家名为“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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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显示,其法定代表人名为“周瑜”由于“周瑜”与“诸葛亮”在历史上的关联性,该企业名称迅速引起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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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东莞市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位于广东东莞,注册资本200万元,从事食品批发,其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均为周瑜。另据上游新闻报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女士回应称,公司名称系自主构思,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注册,并非刻意恶搞或蹭热度。她同时表示,公司节后将不再经营,会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另据 潇湘晨报,1月31日,有自称“ 诸葛亮后裔 ”的人士则对此发表声明,指出利用“猪”与“诸”谐音注册“猪葛亮”为商标或企业名称,属于攀附历史名人、恶意营销的行为,伤害了诸葛后裔及敬仰诸葛亮的人们的感情。

针对此事,有部分网友认为,这类适度玩梗的公司名称并无不妥,能够接受。但更多网友表示,这样的取名不够谨慎,应该尊重历史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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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公司名称带有“猪葛亮”或注册有商标“猪葛亮”的公司有几十家,多和食品、餐饮等行业有关。此外,亦有多家公司名称、商标直接使用“诸葛亮”。

另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信息,全国各地有多个商家以“猪葛亮”为商标,涉及餐饮、物流、商贸、文化传媒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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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企业名称、商标使用了“猪葛亮”。

企业名称或商标使用“猪葛亮”是否合规?

那么,企业名称或商标使用“猪葛亮”“诸葛亮”是否合规?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向澎湃新闻表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环节即负有主动审查义务,对以明显戏谑、贬损方式使用重要历史人物姓名的申请,应依此规定行使裁量权,不予核准登记。此外,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陈军认为,企业名称及商标注册“诸葛亮”,或利用谐音注册“猪葛亮”,主观上或有对历史名人不敬的营销目的,客观上损害了历史名人作为正面文化符号所承载的公众情感与民族记忆,对社会风气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应禁止使用。同时,在东莞市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中,其注册人叫“周瑜”,更进一步佐证其刻意关联历史典故、制造话题的主观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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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商标不能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来 源: 广州日报综合央视网、澎湃新闻、中国青年报、潇湘晨报、上游新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路小畅 审核:舒克 监制: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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