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一段“白衣男子砸窗救出起火车辆中3人”的视频在网络上刷屏。视频里,男子不顾双手被严重烧伤的风险,奋力破窗救人的画面,让不少网友深受触动,纷纷呼吁为他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然而,随着文山州相关部门的回应,事件的反转让舆论风向发生了转变。
原来,这起事件并非近期发生,而是去年在文山州砚山县上演的一幕。更关键的信息是,视频中救人的白衣男子王某,其实是一名货车司机,而这起小车事故的发生,恰恰与他的违章行为有关。当时王某驾驶货车违章倒车,直接导致了小车发生事故,交警部门经过调查,认定王某承担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这一关键前提,让“见义勇为”的评定失去了成立的基础。
很多网友可能会疑惑,不管怎么说,王某确实救了三个人,双手还被严重烧伤,这份勇气和行动难道不值得肯定吗?不可否认,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离现场,反而主动砸窗救人,避免了更严重的伤亡后果,这一点值得认可。但认可他的救人行为,并不意味着就要给他戴上“见义勇为”的帽子,因为两者的法律边界和道义基础完全不同。
从法律角度来说,王某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对被困人员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事故发生后,王某没有选择救人,而是驾车逃逸,或者眼睁睁看着被困人员处于危险之中而放任不管,后果会是什么?他不仅要承担更沉重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还可能因为不作为涉嫌刑事犯罪,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也就是说,王某的救人行为,本质上是在履行自己必须承担的责任,而不是超出义务范围的“额外善举”。
见义勇为的核心,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救助义务的人,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实施救助的行为。它强调的是“自愿性”和“无偿性”,是一种超出责任之外的高尚选择。如果连肇事者履行法定救助义务的行为,都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那这个称号的含金量就会大大降低,甚至变得“廉价”。这不仅违背了见义勇为制度设立的初衷,也对那些真正在没有任何义务前提下,挺身而出救助他人的英雄不公平。
王某尝试申请见义勇为但未通过,砚山县相关部门的认定是符合规定的。这一结果并非否定王某救人行为的价值,而是明确了责任与善举的边界。我们可以肯定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避责任,积极实施救助的态度,也可以对他受伤的情况表示同情,但不能混淆法定责任和见义勇为的概念。
见义勇为是社会正能量的重要体现,它的珍贵之处在于“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无畏,在于“事不关己,仍挺身而出”的担当。只有守住这个边界,才能让见义勇为称号真正起到激励人心、弘扬正气的作用,让更多人在关键时刻愿意伸出援手,同时也让每个公民都清楚自己的责任与义务,避免出现“责任行为被过度美化”的错位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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