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章贡公安
帮我们揪出‘蛀虫’
为我们企业换回了声誉”
2月6日上午
辖区某知名药企一行
给章贡公安送来一面
写着“经侦利剑扬正气
护航企业暖人心”的大红锦旗
对我局侦破一起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表示由衷的感谢
长期以来
章贡公安始终聚焦主责主业
紧盯优化营商环境关键环节
重点打击企业职务侵占、挪用资金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等
涉企违法犯罪行为
全力护航辖区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5年9月
辖区某药企来到分局报案称
该企业采购部门
存在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回扣、好处费的行为
导致企业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接报案后
分局领导高度重视
指令经侦大队迅速开展调查
办案民警随即通过查阅
和调取相关证据
奔赴北京、天津
和济南等地调查取证
在掌握充足证据
锁定犯罪嫌疑人康某后
2025年10月
办案民警将康某抓捕归案
经查
2019年至2022年间
犯罪嫌疑人康某
在担任该企业采购经理期间
利用职务便利
通过现金、银行转账
以及微信转账的方式
向北京、天津
和山东等地的供应商
收受好处费(回扣)
共计34万余元
目前
犯罪嫌疑人康某
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章贡警方提醒公司、企业:
1. 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管理。重点监督具有审批权、采购权、招商权等核心岗位,实行定期轮岗,避免权力长期集中在个别人手中;对负责供应商审核、资金支付的岗位人员,必须进行入职背景调查和定期诚信审查。
2. 完善审批流程。所有业务审批必须留痕,杜绝一人说了算;财务部门要单独审核业务合同,重点检查合同价格是否公允、供应商选择是否符合商业规律。
3. 定期进行员工警示教育。开展廉洁从业培训,用真实案例警示员工,对实名举报且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发现员工存在收受礼品礼金等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约谈提醒,必要时调离关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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