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173)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着处罚决定落地,针对福能东方股票索赔诉讼已进入实质阶段,维权通道全面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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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监会查处经过

1、立案调查:2024年12月6日,福能东方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4033号)。

2、事先告知:2025年12月19日,福能东方披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7号)。

3、处罚落地:2026年2月7日,福能东方正式公告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至此,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的核心前置程序已经完成。

二、违法事实认定

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福能东方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于子公司层面的资金循环造假:

(一)违法事实操作流程

2020年6月,福能东方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合意,通过“虚假货款-虚假应收款-虚构采购-转回资金”的闭环操作:

1.重庆中光电向大宇精雕支付虚假货款;

2.大宇精雕据此确认虚假应收款,并刻意少计提该应收款的减值损失;

3.大宇精雕再以“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预付款”的名义,将上述资金转回重庆中光电,形成资金循环。

(二)造成的财务影响

该操作直接导致福能东方连续两年财务数据失真,大宇精雕通过上述方式少确认应收款的减值损失、虚增预付款

2020年虚增利润35,798,468.98元,占福能东方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20.18%。

2021年大宇精雕对上述虚增预付款确认减值损失,虚减利润22,650,928.29元,占福能东方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64%。

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法律定性与监管处罚

广东证监局认定,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广东证监局依法责令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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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索赔条件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就投资损失进行股票索赔。

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北京张春杰律师暂定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凡在2021年4月14日至2024年12月6日之前买入福能东方股票,并且在2024年12月6日收盘时仍持有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可通过公众号“股海卫士”报名登记。

说明:继续持有股票不影响索赔。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四、索赔流程

由于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法律措施,为维护股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律师执业证号 11101200810261853,律师执业18年)可代理索赔诉讼。

投资者可将上述股票的对账单(从第一笔买入打印至今)发给律师,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初步计算可主张损失数额。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该系列案件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投资者只有主动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上市公司才有可能赔偿损失。

目前已经有几百只股票可以进行索赔,我们律师团队已收到数百名投资者的股票索赔咨询、委托,已有多批次案件递交至法院立案,受损股民仍可加入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