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服务型执法模式,全面推动落实省局、市局出台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相关规定,营造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一批免罚典型案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服务型执法模式,全面推动落实省局、市局出台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相关规定,营造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一批免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鹰潭市月湖区某某超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15日,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某某超市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麻辣猪脆骨”30包,生产日期:20241204,保质期:9个月;婺源毛尖3包,生产日期:20240117,保质期18个月;茉莉花茶4包,生产日期:20240117,保质期18个月;婺源绿茶1包,生产日期:20240117,保质期18个月。经查,当事人从某供应商采购,购进“麻辣猪脆骨”数量5斤,进价21元/斤,售价21.8元/斤,除了剩余被没收的30小袋都已销售,货值105元,获利4元;“婺源毛尖”购进数量4包,进价8元/包,售价10元/包,销售1包,货值32元,获利2元;茉莉花茶,购进数量4包,进价10元/包,售价12元/包,未销售,货值40元;婺源绿茶,购进数量4包,进价10元/包,售价12元/包,销售1包,货值40元,获利2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案涉预包装食品均超过保质期,合计货值金额197元,违法所得共计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对涉案食品已作销毁处理。认为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之《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免罚条件,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和社会危害后果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鹰潭市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依法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案凸显“柔性监管”与“民生关切”的结合,体现了“轻微免罚”原则对市场主体纠错积极性的正确引导,有利于提高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积极性,进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及时跟进督促市场主体进行全面自查整改,也实现了服务型执法监管的闭环。

日期:2026-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