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2月4日,云南一网友发布的“从起火车辆中救出3人”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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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显示,一辆白色新能源小车失控滑入路旁沟里,随后冒出浓烈黑烟和火焰。随后,一名白衣男子从远处飞奔而来,和小车司机一起砸车窗救人。最终车上1人遇难,其余4人获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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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视频引发广泛关注,网友纷纷点赞白衣男子,建议他可以申报见义勇为。该网友回复称,很遗憾没能救出副驾上的人,自己尽力了,他的手被严重烧伤。

2月5日,该网友在直播中表示,他是云南昭通绥江人,是一名货车司机,此事发生于2025年3月云南文山。起火的是一辆网约车,车上一共有5个人,1个人没救出来。自己烧伤的手目前还在恢复。视频显示,其手指上缠着绷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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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网友呼吁为白衣男子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根据公开报道,该货车司机曾尝试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见义勇为评定,但最终没有通过。文山州政法委工作人员回应称,此事发生于去年3月,货车司机驾驶货车违章倒车,导致另一小车发生事故,车内有1人遇难,交警认定货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虽然其事后赶来救人,但根据相关规定不符合见义勇为。

货车司机行为为何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封面新闻记者对话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

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王恩慧两名律师

为何不能认定?

“官方不认定货车司机行为为见义勇为的做法完全合法且合理。”王恩慧认为,根据《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民法典》相关规定,见义勇为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定条件,而该货车司机因是事故主要责任方,其救助行为属于履行法定责任,不符合见义勇为的核心构成要件。

胡磊表示,该司机因违章倒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后续实施救人行为,法律上将这种先致险后施救界定为过错补救而非见义勇为,相关法律规定在认定见义勇为时,均要求行为人不得是险情的制造者,否则无法体现见义勇为的公益性和无责性。“这种界定源于刑法和民法中过错责任原则,不能通过后续施救抵消前因认定为见义勇为,因为如果允许抵消,将混淆责任界限,可能鼓励先违法后补救的投机行为,违背法律的惩戒功能。”他指出。

“不认定司机见义勇为不影响对司机的道德评价。虽然法律上不认定为见义勇为,但司机在危险中不顾个人安危积极救助的行为仍值得肯定和赞扬,其精神可嘉,只是不符合法定的见义勇为构成要件。”王恩慧称。

“先致险后施救”行为如何界定?

胡磊提到,从法律价值导向来看,将无事故责任作为见义勇为认定的重要前提,旨在维护法治秩序和公共安全,考量在于防止将见义勇为异化为对违法行为的宽容,如果允许有责方通过施救洗白自身过错,将削弱交通法规的威慑力,增加道路风险,同时见义勇为制度的设计初衷是鼓励普通公民在无责状态下积极介入公共险情,而非为责任人提供免责通道,这体现了法律在弘扬正气与惩治违法之间的平衡。

王恩慧提到,法律对该案的评价并非 “否定救人行为的道德价值”,而是 “严守法律标准的定性”。司机 “违章倒车致险” 是违法过错行为,需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风险;司机 “后续救人” 是法定救助义务的履行,可作为责任从轻情节,但不具备见义勇为的 “无义务、自愿性” 核心要件;二者既不能抵消,也不能因施救行为改变前序致险的违法属性 —— 这既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见义勇为条例》的严格适用,也是对 “违法担责、善举有界” 法律逻辑的坚守。若允许 “先致险后施救” 认定为见义勇为,将突破法律的价值底线。

赔偿和处罚是否存在从轻减轻空间?

根据官方回应,该货车司机行为虽不构成见义勇为,但其不逃逸、积极施救并受伤的情节,在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或行政处罚中,是否有酌情从轻、减轻的考量空间?

胡磊认为,司机行为虽不构成见义勇为,在民事赔偿责任认定中可作为酌情从轻因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和具体数额时,法院可考虑施救行为减少损害后果的情节酌情减轻责任份额。

王恩慧提到,该货车司机不逃逸、积极施救并受伤的情节,在民事赔偿责任认定和行政处罚中均存在酌情从轻、减轻的考量空间,这既符合法律中减少损害、宽严相济的原则,也契合司法与执法实践中的普遍裁量标准。需注意的是,这种从轻并非必然撤销处罚,毕竟违章倒车是事故根源,处罚需起到警示作用。但与肇事逃逸、拒绝配合调查等恶劣情形相比,司机的行为会显著降低处罚的严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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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扬

责编 王萌

审核 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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