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脱保二手车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件中,绿灯直行的机动车因超速,与闯红灯且超速的非机动车相撞,致非机动车骑行人死亡,且涉事机动车事发时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法院最终判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40%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与驾驶人共同担责。
该案以巡回审判形式,在松江公安分局交管支队事故处理点开庭并线上直播,“上海松江”客户端及短视频传播矩阵全程同步直播。庭审后,松江法院还联合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展开案件交流,以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普法效果。
审理现场
双方均违法,非机动车担主责
据机动车驾驶人高女士回忆,2024年12月11日清晨5时许,天色昏暗且伴有小雨,身怀有孕的她因身体不适前往就医,便自行驾驶车辆沿文翔路由西向东直行,在通过一处绿灯路口时与一名非机动车骑行人发生碰撞。
“视线不好,天还没亮,看到他时,人已经在路中间了,是个黑色影子。”高女士称,事发时,她并未意识到自己驾车超速。而事实上,当时她驾驶机动车经过事发路口时,车速为95公里/小时;电动自行车骑行人陈某当时的车速为21公里/小时。
经松江公安分局交管支队认定,陈某因骑行电动自行车违反路口信号灯指示通行、超速、夜间行车未开启照明装置的行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因超速行驶的行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调委会
车辆过户未交付,原车主担交强险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涉事车辆原登记在高女士丈夫潘先生名下,事发前已过户至沈先生,但并未实际交付。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已脱保近一个月,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潘先生表示,因更换手机未接到保险公司通知,事发后才知晓车辆已脱保。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高女士、车辆买家沈先生、原车主潘先生一并告上法庭,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交强险投保义务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方式、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是否合理两方面。
“车辆完成变更登记但未实际交付,占有权未发生转移,实际所有人仍为原登记所有人,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也由其承担。”佘山人民法庭四级法官翟学蓬明确,沈先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潘先生作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须在交强险范围内与驾驶人高女士共同担责。
法官提醒,该案中,双方存在闯红灯、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是最终酿成悲剧的主要原因。“春节将至,希望通过这起巡回审判案件,警示所有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闯红灯、超速等违法行为,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驾驶。”佘山人民法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也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务必按时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履行法定义务,避免因脱保引发后续法律责任。
记者:陈菲茜
编辑:薛亮亮 桂可欣
审核:许萍 韩佳怡
上观号作者:上海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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