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危险作业类
案例一
淮南市毛集实验区陈某某危险作业案
【关键词】
危险作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毛集分局、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
行政相对人:陈某某
案由:2024年1月9日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接区市容管理局移交线索在夏集镇陈集中学附近查获一家非法买卖、储存燃气黑窝点,现场查获15公斤气瓶43瓶、50公斤气瓶44瓶,经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剩余液化气进行抽样检测,根据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检验标准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2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多次从颍上、寿县、毛集三家气站购买液化气价值100余万元,并进行销售。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25年12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 一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类
案例二
大通区闫某非法储存“黑气瓶”案
【关键词】
非法储存“黑气瓶”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大通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行政相对人:闫某
案由:2025年11月7日,大通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联合孔店乡政府、淮南杭百能源公司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中,对孔店乡居民闫某私自灌装、存储液化气“黑气”窝点进行现场查处,现场查扣疑似不合格液化气钢瓶5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微信公众号:燃气世界),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目前案件已移交至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无证经营类
案例三
田家庵区刘某某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案
【关键词】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田家庵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刘某某
案由:2025年6月11日,由田家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淮南市田家庵交通综合执法二大队、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安成镇政府,对辖区内一处液化气“黑气”窝点进行联合检查。现场查扣疑似不合格液化气钢瓶66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局对非法的液化气钢瓶现场进行暂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四
田家庵区廖某某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案
【关键词】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田家庵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廖某某
案由:2025年9月2日下午,田家庵区燃气工作专班成员单位会同安成镇,对位于辖区廖家湾村一处疑似“黑气”窝点进行联合查处。现场查扣疑似不合格液化气钢瓶83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局对非法的液化气钢瓶现场进行暂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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