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词条“曝金晨肇事逃逸”登上热搜,持续引发关注。 2月7日,南都N视频记者注意到,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了针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金某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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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晨。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处罚对象金某,驾驶证号3701************28,准驾车型:C1,于2025年03月16日15时07分驾驶沪FE**95号小型汽车在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岭下村公交车站附近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为,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该决定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南都此前报道,1月30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通报,2025年3月16日,金晨驾驶沪F牌照黑色越野车,途经柯桥湖塘街道一路段时,为避让路上窜行犬只发生单车事故。事故发生后,金晨因脸部受伤急于就诊,在他人陪同下打车离开。经调查,同行人事后未向保险公司实际理赔,不存在骗保事实。
同日,金晨发文致歉称,2025年3月16日,她和经纪人及助理三人租车在外游玩,车辆由她驾驶。行车途中,其为躲避路上蹿出的小狗,紧急拐弯时撞向路边的警示牌及房屋围墙。“损失由我本人全额承担,相关赔付已于2025年4月完成。”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付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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