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一市民骑车没戴头盔被罚20,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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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3702811025619110)事实与理由: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首次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口头警告并登记相关信息,只有再次违反且拒不改正的情形方可处以20罚款。申请人系初次未佩戴头盔被查处,此前无任何相关违法记录,被申请人直接作出罚款决定,存在适用法律条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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