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员工发现客户遗落油箱盖后驾驶摩托车追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行政诉讼案。
加油员骑车追客户
送还油箱盖时摔伤身亡
吴某系某加油站的加油员。上班期间,吴某为粟某驾驶的大货车加注燃油完毕后,大货车驶离加油站。
随后,吴某发现该车油箱盖遗落在加油站,在示意大货车停车未果后捡起油箱盖,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加油站出发,追赶该货车。当行驶至距某加油站3.3公里处时,吴某不慎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吴某家属向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吴某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历经两审,后由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作出的撤销前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某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
之后某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加油站不服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加油站认为,员工上班期间不得私自离站,加油站无物品送达义务,吴某职责仅限于加油收款,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
追送行为属于工作内容的持续
和工作场所的延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证人证言与加油站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即可以证实吴某当时驾驶摩托车离开加油站的目的系为客户送还遗落的油箱盖。
吴某作为加油员,开启、关闭油箱盖是其完成加油工作的必要职责环节,其发现客户油箱盖遗落后,驾驶摩托车追送的行为,是对本职工作负责的应急补救措施,应视为是工作内容的持续和工作场所的延伸。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驾驶摩托车送还油箱盖的行为,属于工作内容的持续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应认定为工伤。某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某加油站的诉讼请求。
某加油站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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