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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各地司法机关纷纷探索提升诉讼效率的改革路径。其中,“刑拘直诉”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办案机制,在部分地方得到推广试行,据称能够实现刑事诉讼全流程提速。然而,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郭烁教授近期在《法学》杂志发表文章,对这一模式的正当性进行了系统反思,认为其于法无据、有悖法治原则,应当即刻停止。这一学术声音为当前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镜鉴。

所谓“刑拘直诉”模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不再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该模式最初出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被一些地方视为提升诉讼效率的创新举措。以重庆市渝北区首例刑拘直诉案件为例,从刑事拘留法院作出判决仅历时19日,其中法院从立案至判决仅用时5日。如此“高效”的办案速度,确实令人瞩目。目前,北京、南京、郑州、天津、山东、浙江等地均已开展类似探索,部分地区还出台了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加以推行。

然而,在效率光环的背后,郭烁教授指出了这一模式存在的深层问题。从制度功能角度审视,刑拘直诉模式对刑事拘留制度形成了双重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拘留定位为紧急情况下的强制到案措施,具有临时性、紧急性的特征。但在刑拘直诉模式下,拘留不仅无须以紧急情况为前提,还可存续于刑事诉讼全程,甚至可以架空其他强制措施,明显突破了拘留的功能定位和权限配置。更为吊诡的是,拘留决定权依法归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并不具备拘留决定权,那么刑拘直诉模式所倚重的拘留状态如何得以存续至作出判决,在规范层面缺乏明确依据。

从权利保障视角观察,刑拘直诉模式对被追诉人权利存在多重漠视。相较于原先取保直诉等模式,刑拘直诉以确定的全程羁押为代价,换取可疑的、不确定的诉讼提速。被追诉人既已认罪认罚,案件也限于轻微,基本不存在妨碍诉讼活动的动机,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必要性殊为可疑。此外,该模式一刀切地剥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架空了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97条的明确规定。值班律师帮助流于形式、告知义务履行存疑等问题,也使得被追诉人权利处分的自愿性、明智性难以得到保障。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效率优先的价值导向隐含“配合制约原则”的异化风险。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明确,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刑拘直诉模式下,为实现全程提速,公检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得到显著强调,而制约机制则被相应削弱。审查批捕程序的跳跃,使得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几乎无从谈起;过于紧凑的办案时限,也可能导致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橡皮图章”化。在有效律师帮助时间窗口被大幅压缩的背景下,冤假错案的风险悄然增加。

郭烁教授在文章中明确提出,刑拘直诉模式“于法无据,于法背离”。强制措施的运用关乎公民人身自由,显属法律保留范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法治改革观要求改革必须经过法治方式,不能进行违法改革。一些地方以“意见”等形式绕过上位法规定,其改革合法性值得商榷。正如多年前有学者对“河南陪审团”改革提出的警示:“改革应有宪法、法理依据,应循常理”。在多省市密集推广刑拘直诉模式的当下,重申刑事司法改革与法治之间的逻辑显得意义非凡。

当然,这并非否定刑事司法改革的必要性。“案多人少”矛盾客观存在,诉讼效率的提升确有其现实需求。但效率的追求不能以牺牲正当程序为代价,不能以突破法治底线为手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历程表明,通过试点改革循序渐进地将行之有效的成果上升为立法,是实现改革与法治协调的可行路径。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下,或许可以从渐进式改革刑事拘留制度、完善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适用等角度入手,在法治轨道上稳妥推进刑事司法改革,而非以“刑拘直诉”这类于法无据的模式寻求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