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明确在境内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首次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划定了监管红线。
此举旨在应对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风险。
01 监管升级背景
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权威专家指出,去年以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相关市场炒作风气抬头,一些不法分子借机浑水摸鱼。
这些活动打着虚拟货币、RWA、“挖矿”等幌子开展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或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所得,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
为应对风险防控上的新形势新挑战,前述八部门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1年央行等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进行修订,形成了此次发布的《通知》。
02 虚拟货币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重申,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立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03 RWA代币化境内严禁、境外严管
《通知》首次明确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定义,提出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主要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总体而言,RWA代币化监管采取“境内严禁、境外严管”原则。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04 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通知》还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在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方面,通知提出,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
此外,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通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通知明确,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因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上证报记者还了解到,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物理上的“国境”概念,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央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对此普遍持审慎态度。
此次《通知》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对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业务的监管进入了更加严格、系统化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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