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好久不见!微张家界粉丝宝宝们求关注(点击下方名片关注我),别失联喔!
永定区南庄坪街道"10·18"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18日10时25分许,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国道352线5km+350m处)湘中石油阴山站前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经核查:永定区南庄坪街道"10·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湘应急联〔2020〕9号)和《湖南省公安厅警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的通知》湘公警明电〔2022〕5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事故车辆湘G0722号学重型栏板货车属于十二类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满足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基本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的永定区南庄坪街道"10·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彭某远、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卢某奇任组长,张家界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丁某、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政治办主任张某勋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局、南庄坪办事处等单位派员参加调查,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与。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永定区南庄坪街道"10·18"事故为一般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张家界锦程驾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66xxxx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永定区邢家巷;法定代表人:龚某浓;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经营范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湘GK2992号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XK6460AF1F;发动机号:17413347,车辆识别代码:LVZA53P93HC099942;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1月31日;该车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26年10月11日;车辆登记所有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车辆在事故中受损;该车的日常使用和管理权,由南庄坪街道办事处负责。
2.湘G0722学号重型栏板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EQ5120XLHGSZ6D;发动机号:YM21S7N00100;车辆识别代码;IGAX29131NCo10562,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4月30日,该车已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26年04月26日,车辆登记所有人:张家界锦程驾校有限公司,车辆在事故中受损。
(三)事故当事人情况
1.杨某成,男,出生日期:1969年3月1日,土家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南正居委会三组;档案编号:4308000xxxxx;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10月23日 ;有效期止:2025年10月23日;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驾驶湘GK2992小型客车死亡,系南庄坪街道公职人员。
2.田某,男,现年38岁,土家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水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黄金塔居委会六组;档案编号:4308000xxxxx;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10月20日;有效期止:2026年10月20日;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家界锦程驾校有限公司教练员,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伤。
3.刘某,男,现年27岁,土家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桑植县马合口白族乡刘家寺村黄金堡组;张家界锦程驾校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伤。
三、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张家界锦程驾校有限公司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市场主体资格。
该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日常安全检查记录台账等。
四、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原因分析及责任划分情况
(一)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国道352线5公里+350米处(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湘中石油阴山站前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邢家巷方向,西往永定区后坪办事处二家河方向,双向两车道,中心分道虚线,有效路面全宽7.6米,为平直潮湿的沥青路面,视线良好,无障碍,该路段限速70km/h。
1."10·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草图
2."10·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片
(二)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2025年11月26日,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0802120250000240号,通过现场勘察图、现场勘察笔录、图片、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系统查询结果、视频资料、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分析,当事人杨某成驾驶机动车遇雨气象条件上道路行驶时,不但未减低行驶速度,反而在限速70km/h的路段以77km/h的速度超速行驶,且在行驶过程中偏离正常的行驶路径驶入对向车道,导致发生事故。其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教练员田某对学员刘某进行科目三教学培训过程中,查阅手机讯息,妨碍了安全驾驶,导致发生事故。其行为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责任划分
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任认定如下:
1.当事人杨某成驾驶机动车遇雨气象条件上道路行驶时,不但未降低行驶速度,反而超速行驶,且在行驶过程中偏离正常的行驶路径驶入对向车道,导致发生事故,这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教练员田某对学员刘某进行科目三教学培训的过程中,查阅手机讯息,妨碍了安全驾驶,导致发生事故,这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以及查阅通讯信息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按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不得更改、毁损行驶记录仪的资料。"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3.学员刘某无责任。
五、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18日7时50分许,张家界锦程驾校有限公司教练员田某带领刘某、李某东驾驶湘G0722号重型栏板货车从锦程驾校二家河校区出发,经国道352线开始科目三练习训练,直至永定区三岔返回,当车辆驾驶到官黎坪街道黄金塔百年大庸前路段时,李某东完成训练下车后,由刘某驾驶教练车继续驶往二家河校区。
10时2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国道352线5km+350m处(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湘中石油阴山站前路段)时与杨某成驾驶的湘GK2992号小型普通客车对向相撞,导致事故发生。
10时35分许,田某将现场情况报告给公司负责人后,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并要求刘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0时45分许,驾校相关负责人、"120"救护人员、交警、消防、南庄坪街道等部门陆续赶到事故现场,经"120"救护人员现场检查、检测后确认杨某成已无生命体征后,田某、刘某乘坐"120"救护车前往沙堤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取证。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救护、交警、消防、南庄坪街道、公司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在整个事故救援处理中未引起不良影响和不稳定因素,确保了事故得到依法处理。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在对死者杨某成进行工亡认定,相关赔偿待工亡认定后,按国家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平稳,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六、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及分类
(一)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①当事人杨某成驾驶机动车遇雨气象条件上道路行驶时,超速行驶,且在行驶过程中偏离正常的行驶路径驶入对向车道,忽视安全;②教练员田某在教学培训过程中查阅手机讯息、妨碍安全驾驶,违规操作、安全意识淡薄。
间接原因:①南庄坪街道未认真落实公车安全管理制度,未督促、检查公车安全管理及使用情况。②张家界锦程驾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二)事故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对事故的分类,本次事故类别为车辆伤害事故。
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张家界锦程驾校有限公司。经调查:事故车辆湘G0722号重型栏板货车使用性质为教练车,属于十二类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虽然该起事故中田某带领学员刘某驾驶湘G0722号重型栏板货车不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但该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下列违法行为:①未对教练员进行脱岗学习,涉嫌违反《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②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③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建议张家界市永定区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作为党政行政机关,在公车管理、人员教育监督等方面存在疏漏、过失行为,责令其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杨某成,男,土家族,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南庄坪街道公职人员。驾驶机动车遇雨气象条件上道路行驶时,超速行驶,且在行驶过程中偏离正常的行驶路径驶入对向车道,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其死亡,免于追究。
2.田某,男,土家族,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张家界锦程驾校有限公司教练员。进行科目三教学培训的过程中,查阅手机讯息,妨碍了安全驾驶,导致发生事故,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张家界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未严格落实岗位责任,未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定和操作规程,建议张家界锦程驾校有限公司依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肃处理。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机动车教练员田某要增强法律意识强化法律法规学习,自觉遵守交通管理规定,职业道德规范,抵制不安全、不文明教练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张家界锦程驾校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教育、督促教练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机动车教练员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增强机动车教练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安排专门视频监控人员,实时监控教练车辆,禁止教练人员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一切行为,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三)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要深刻反思,全面排查整改安全管理漏洞,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的交通安全和法规教育,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张家界天门山下~澧水河
大美白马泉
◆,调查报告公布
◆ 地将征收!
◆这700余人获得补贴!看看有你吗?
来源:永定区人民政府网站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