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证监局)

来源:山东证监局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枣庄青檀中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营销活动管理不到位,在营销活动中向投资者赠送实物礼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营业部应加强营销活动合规管理,严守合规底线,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