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蒙绍锋同志辞职的决定
(2026年2月6日永平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永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永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蒙绍锋同志辞去永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蒙绍锋同志所辞去的永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永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永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职名单
(2026年2月6日永平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永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
任命庞建平为永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任命萨召贵为永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永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庞建平为永平县人民法院
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6年2月6日永平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永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永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庞建平为永平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永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萨召贵为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26年2月6日永平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永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永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萨召贵为永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并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来源:永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编辑:向红玉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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