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凌晨,在保山市,花某正常开车行驶时,突然遇到一名男子李某出现在机动车道上。

对方像神经病,一边追车,一边拽车门、拍车窗

花某受到惊吓,加速驶离。

然而就在车辆离开的过程中,李某在车后摔倒,被后轮碾压。

随后,朱某驾车经过,发现异常后报警,并提醒后方车辆注意。

几分钟后,花某又把车开回现场,和朱某有过短暂交流。

但没过多久,另一名饮酒后的驾驶人李某2开车经过,再次将倒地的李某碾压,最终造成李某死亡。

鉴定结果显示,李某死于头部遭受钝性外力,导致颅内损伤。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

花某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做到“确保安全通行”,发生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而是驶离,构成肇事逃逸

李某2酒后驾驶,在夜间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李某本人也存在明显过错。

最终花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2次要责任,李某次要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花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赔偿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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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一出,网友议论纷纷。

从形式上看,法院的判断并非没有依据。

花某在离开时,确实感觉到后轮有异常颠簸;

监控也显示,李某是在追车过程中摔倒的。

在这种情况下,明知可能发生事故却未停车查看,客观上符合“逃逸”的构成要件。

但问题恰恰在这里。

法律里反复强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这个“安全”,到底是只指他人的生命安全,还是也包括驾驶人自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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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场景还原到当时:

凌晨、路上人少、突然有人冲到机动车道中间,情绪异常,拉车门、拍玻璃。换作你,一个普通的司机,你的第一反应会是什么?

是冷静分析对方是不是醉酒?

还是判断对方会不会进一步施暴?

又或者猜测周围有没有同伙?

相信大多数人第一反应只会是害怕,然后踩油门离开。

李某是醉酒状态,这是事后才知道的。

可在当下,花某并不掌握这些信息。

要求当事人在几秒钟内做出“最合法、最理性、最完美”的选择,本身就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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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学界人士早就提过一个基本原则: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合法,应当站在行为发生当时、以普通人的认知来评估,而不是等所有事实查清后,再用“上帝视角”去倒推。

就像很多打架案件里,事后被拆解成“第一下是正当防卫,第二下就成了互殴”,但现实中,没人能在遭遇危险时精准计算每一步的法律后果。

“必须停车查看”,合理吗

在那样的环境下,要求花某“必须下车查看情况”,本身就忽略了一个前提——他的人身安全。

当驾驶人已经感受到现实威胁时,选择迅速离开,本质上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而不是逃避责任。

把这种行为直接等同于“逃逸”,实际上是在要求当事人把自己置于危险之中。

从这个角度看,相关认定明显更关注事故结果,却没有充分考量事故发生前的情境和风险。

法律强调秩序,但同样应该理解人的本能反应。

如果连“先保命”都可能被追究刑责,那对普通人来说,反而是一种压力。

真正的主要责任在哪里

客观说,这起事故的源头,还是李某本人。

作为成年人,醉酒后进入机动车道,拦车、拉车门,本身就是极其危险的行为。

不管结局如何,这种行为都不该被轻描淡写。

如果要继续追责,也应该进一步查清:

李某是和谁饮酒的?

饮酒后为何无人看护?为何会进入主干道?

把完整链条查清楚,才能更接近事实本身。

如果只盯着“车辆有没有停”“司机有没有下车”,却忽略当事人当时面临的真实风险,这样的处理方式,很难让人真正信服。

更现实的后果是,它可能让更多司机在遇到危险时陷入两难:跑,怕被认定逃逸;不跑,又担心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