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2026年2月5号公布,2026年1月23号判的,当事人毛某,男,1996年4月9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平湖市。
2025年12月21日凌晨2时许,平湖市公安局当湖派出所民警张某和辅警孙某甲等人根据110指令前往平湖市当湖街道某酒馆处警,在依法对涉嫌殴打他人的孙某乙进行传唤时,被告人毛某情绪激动,多次阻止民警依法传唤其妻子孙某乙,并采用打、抓等方式进行阻碍,致使辅警孙某甲所戴眼镜损坏、颈部被抓伤。经鉴定,辅警孙某甲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毛某已赔偿辅警孙某甲眼镜修理费240元。
2025年12月2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转取保候审。
法院认定,毛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毛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赔偿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可对被告人毛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67条第3款、第72条第1款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0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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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警只敢阻止,对于辅警敢于袭击,虽然罪名不同,但是同样会进去,出来了都是一样的,也行是现在还有许多人认为袭击辅警没有什么大事,遇到公安机关工作不满意,就对着辅警来,可是现在的形式已经不是从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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