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等
根据《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含澄海区所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部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2026年2月6日发布《关于东海岸新城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汕头东海岸新城全域范围禁止私自燃放烟花爆竹。
潮阳区
2月6日,汕头市潮阳区应急管理局、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汕头市潮阳区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关于严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潮阳区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活动。
严禁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运输烟花爆竹。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内,公墓、烈士陵园、燃气管道、油气罐、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铺设地、军事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景区、苗圃、公园、绿地以及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中央商务区、城市综合体、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上述各类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室内,以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潮南区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2026年2月6日发布《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通告自2026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5日止。
潮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如下:
备注:以上区域红线范围内的区域为禁燃区域。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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