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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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晨被认定逃逸核心是主观故意##金晨被认定逃逸的三大客观依据#】2月7日,#金晨肇事逃逸被罚1500元#引发热议,对此,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小敏介绍,有关“逃逸”认定有据,通报表述宜慎。细读官方材料,蓝底白字通报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微妙差异:前者详述金某某"急于就诊"而离开现场,后者则明确认定其"构成逃逸"。这一差异,恰恰触及了法律认定与公共沟通两个层面的关键问题。首先、逃逸认定,客观事实说了算。 法律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核心并非"离开现场"这一行为本身,而在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金晨被认定逃逸,正是基于三项客观行为对其主观心态的推定:其一,作为驾驶员,事故发生后本人未报警,放任同伴处置;其二,就医期间及之后,未通过任何途径向办案单位说明真相;其三,对助理徐某青冒名顶替接受调查的行为默许。这三项行为环环相扣,共同指向一个结论——其沉默与回避,本质上是逃避法律责任,应当认定为“逃逸”。主观心态不靠猜测,而由客观行为推定,此乃法律认定的基本逻辑。第二、官方通报,宜客观中立。 蓝底白字通报,以"急于就诊""直接前往"等措辞描述离开原因,对逃逸定性却隐而不提。这种表述,虽可能出于人性化考量,却易造成公众误解:为何同一件事,通报与处罚决定"各说各话"?官方发布应以事实为限,主观评判留给调查结论,方能避免公信力损耗。第三、法律说理,是最好的舆情回应。 当前网络上猜测渐起,根源在于关键法律问题未被正面回应。逃逸认定有何依据?顶包行为如何查实?处罚幅度如何考量?将这些道理讲清说透,既是对当事人的警示,更是对公众的普法。阴谋论止于透明,公信力成于坦诚——此案的价值,正在于此。(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