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生的两起银行代销信托产品案例中,均因为信托产品出现逾期暴雷或者投资损失的问题,最终判罚代销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甩手掌柜”已经成为过去式。

案例一平安银行代销华夏幸福

2025年6月,中诚信托“2019中诚鼎信华夏幸福1号”信托计划完成最终清算,投资者L某300万本金仅收回230万余元,亏损幅度达23.14%。随后,L某将代销机构平安银行告上法院。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更新了该案二审判决书,将这一案件公之于众。

有关资料显示,此次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平安银行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判令其赔偿10万元。 近期,平安集团与华夏幸福爆发的股东矛盾,给这个案例增加了更多的关注点。当时间点拉回到2020年,彼时房地产信托备受市场的青睐。

尤其是华夏幸福这类房企,与平安集团高度绑定,加上中诚信托的央企招牌,让投资人毫不犹豫的选择了这款信托产品。

彼时理顾的宣传逻辑是,平安是华夏幸福第二大股东,持股25%,相当于给产品做安全背书”“华夏幸福承诺房产滞销时以95折回购,本金和收益都有保障”。

彼时的低风险,最后竟然成为了无法回收本金的高风险。

伴随着华夏幸福的危机爆发 ,事情急转直下。而平安与华夏的关系,也从最初的合作走向了对簿公堂。去年11月,华夏幸福公告收到预重整《通知书》后,平安系董事公开质疑公告发布程序合法性,向监管部门投诉并发起专项财务尽调,随后更是起诉华夏幸福及实控人王文学。

这样的才做不无道理,作为华夏幸福第一大股东兼最大债权人,平安担忧重整将导致原有债权归零,数百亿风险敞口面临损失。可谓是亏麻了,但故事并不止于此。债务重组以来,华夏幸福的进度不及预期,至2025年三季度末,仍有数百亿元债务未实现有效清偿,实质性化解仍面临较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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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案件当中,根据资管有道的整理,此次代销案件中的存在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
风险评级不匹配,先调高评等级在回调,这是惯用伎俩。

2.
宣传扩大收益,回避风险。

3.
文件签署流于形式。

平安以华夏幸福债务危机导致的市场风险为“挡箭牌”,但法院审理后认定,银行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推介高风险产品,且通过股东关联背书、承诺保本等方式误导决策,违规行为与刘某的投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注意这里的重要表述:直接因果关系。

案例二 东亚银行代销民生信托

前段时间,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26年1月公布的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京74民终1703号))显示,S某在东亚银行投入300万元购买代销民生信托“至信系列”产品,后来随着产品的逾期暴雷,投资人遂将信托公司与银行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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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信息如上,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阅读。

法院最终判定,民生信托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代销方东亚银行因未尽到充分的销售适当性义务,对投资者的300万本金及相关损失承担8%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非常具有代表性,从司法层面上来看,这是对信托产品代销环节责任认定的又一明确判例,不仅理清楚了发行方与代销方的权责边界,也为代销行为划定了清晰的合规红线。

回到产品当中,这款产品投向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房地产,而是中资企业离岸债券,封闭期结束后,产品净值大幅回撤,无法按期兑付。经监管和法院的审理,该产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信托计划具有
“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 特征
,直白点就是资金池。

2.
察觉到债券价格风险之后,并没有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
信批存在不足。

4.
理顾多次暗示的保本承诺。

这一案例之所以有看点,核心在于前文所述的三方边界的厘清。

S投资人主张民生信托应当全额赔付,因为是它是运作方,而代销机构东亚银行未能做好尽调等工作,应该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生信托的反驳就是,产品仍在存续未清算,实际损失未确定,不应担责。东亚银行则以完成风险评估以及S某作为金融从业人员,具备风险承受能力,自身不应该为信托公司担责。

法院的判决,为我们理清了边界:

一是民生信托构成根本违约,其违规行为与损失直接相关,需赔偿剩余本金92%及相应利息;

二是东亚银行未履行适当性义务,风控和尽调流于形式、存在保本承诺,虽沈某有金融背景,但无证据证明其从事过投资理财业务,不能免除银行义务,判令其在本金损失8%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沈某未充分核实产品细节,存在一定注意义务缺失,但不影响金融机构核心责任认定。这个说法真的很赞,是对投资人保护的又一生动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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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警示

此案再次印证“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前提” 的资管行业核心原则

对于资管机构而言,要对法律法规存有敬畏之心,合规是金融机构的生命线和底线,守不住底线必须收到惩罚!

对于代表机构而言,“重销售轻风险”的导向该调整了,销机构适当性义务是法定义务,“一产品一评估”“充分揭示风险”“独立尽调和风险提示” 不能只流于形式。

对于投资人而言,要对代销机构、资管机构和所谓的股东背景祛魅,真正专注于产品和风险本身。看不懂的不要投,或者浅浅尝试切不可听信一家之言。该留痕的留痕,该固定证据的一定不要手软。

此次判决再次明确,代销机构并非“甩手掌柜”,即便不参与产品的实际管理,也需在销售全流程履行法定与约定的义务,一旦存在履职瑕疵,即便不是违约主因,也将被依法追责。

此次判例,是对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一次大考,无论是代销产品的准入机制,发行方的管理能力以及底层资产风险的实质性核查;都必须进一步予以强化,同时对销售人员进行合规培训,杜绝不当销售行为;即是保护机构也是保投资人。

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市场的稳定和资管机构的长久经营,需要各方的通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