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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春节前后都是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期,绚烂夺目的背后潜藏着很多安全隐患和危害。近期,南充公安侦办一批烟花爆竹违法违规案件,本期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这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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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之

非法运输类

案例一

违法行为人程某某(男,45岁)于2026年1月5日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95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目前,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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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违法行为人罗某(男,34岁)于2026年1月7日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用自己的厢式货车装载13件鞭炮从仪陇县立山镇运往营山县柏林乡销售,被巡逻民警查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目前,南部县公安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其罚款1万元

案例三

违法行为人杜某(男,35岁)于2026年1月8日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361箱,在南充东收费站出口被查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目前,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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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违法行为人黎某某(男,56岁)于2026年1月12日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用自己的厢式货车从遂宁购买烟花爆竹107件运往广元苍溪销售,途经南部县建兴镇时被查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目前,南部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之

非法储存类

案例五

违法行为人周某某(男,68岁)于2026年1月6日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共计316件存放在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普通住宅房中,被民警查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目前,南部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案例六

违法行为人腾某某(女,51岁)于2026年1月23日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182件存放在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普通住宅房中,被民警查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目前,蓬安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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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违法行为人宋某某(女,61岁)、杜某某(女,57岁)于2026年1月28日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83件存放在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小卖部中,被民警查获,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目前,南部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二人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之

非法燃放类

案例八

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女,49岁)于2026年1月15日,在南部县老鸦镇红湖社区(属于南部县人民政府明确的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时,被民警查获,其行为已构成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目前,南部县公安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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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实施上述行为均属违法,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严禁在禁燃区域和禁燃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切勿通过微信、抖音或其他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共同维护安全、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来源 |南充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