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陈某生前系西安某公司员工。2025年3月,陈某被派往宁夏海原县某风电场进行风力发电机检修工作;4月6日10时30分,陈某从塔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书》和《补偿协议书》,由公司一次性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120万元,另再向家属补偿其他损失60万元,共计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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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事后,公司以陈某死亡原因系自杀为由将家属起诉到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补偿协议书》,判令家属退还180万元。原告某公司认为签订合同时对陈某的死亡原因产生误解,被告方对死亡原因存在欺诈,才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赔偿协议,其向法院提交的赔偿协议、补偿协议、海原县某会议纪要、网贷短信截图、聊天记录、遗书等证据,拟证实陈某死亡原因系自杀。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必然证明陈某发生的坠亡事故为自杀的事实,某会议纪要仅为行政机关内部议事记录,并非对死者死亡原因的权威认定,其内容亦未涉及案涉赔偿协议是否存在效力瑕疵,相关聊天记录、网贷短信、报警记录等证据仅能反映死者生前可能存在的心理状态或经济状况,属于间接证据且证明力较弱,无法直接、充分地证明其自杀的具体事实。此外,手机上遗书照片的真实性及其形成时间难以核实,且内容主要反映死者单方的主观意愿,亦无法证明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知晓或应知晓该情况,并利用了该情况导致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构成欺诈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实陈某死亡原因确系自杀,更未能证明该“自杀”事实足以导致原赔偿协议在订立时即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主张以事后发生的“自杀”事实来溯及既往地否定此前已经履行完毕的、合法有效的协议,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某公司的诉求。

事后,当事公司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某会议纪要是事故调查组作出的终止事故调查决定,其中所述“认定死亡原因与企业安全管理无直接关系,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只能证明死者陈某的死亡原因与生产安全事故无关,无法证明其死亡原因为自杀。其次,案涉相关会议纪要中载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及轨迹分析,仅排除他杀可能。案涉会议纪要中所述“……均显示其蓄意结束生命的主观意图”,不能作为认定死者陈某死亡原因的直接依据。此外,上诉人提交的网贷短信截图、聊天记录、遗书照片等证据均属间接证据,仅能反映死者生前可能存在的心理状态或经济状况,无法直接、充分地证明本次死者陈某在进行塔上作业时,从高处坠落系自杀。

2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二审法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张莉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