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大排档饮酒起口角

持凳互殴致对方轻伤

本是日常纠纷,却升级为暴力冲突

看似 “一时冲动” 的行为,实则触碰刑律红线

你是否也曾在情绪失控时,忽视了行为的法律代价?

一、案情回顾

2025年某日凌晨,务工人员李某(化名)与朋友在上海市青浦区某大排档就餐饮酒,因结账金额问题与同桌被害人王某(化名)发生口角,继而推搡互殴。冲突中,李某持店门口折叠凳殴打王某左侧肩部,致王某左侧第 8、9 肋骨折(轻伤二级)、右眼挫伤(轻微伤);李某本人亦被王某致体表擦伤(轻微伤)。

李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案发后,李某向王某赔偿人民币若干万元,双方达成书面谅解,李某自愿认罪认罚。

2026年1月,案件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初步认定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为争取宽缓处理,委托上海杰地律师事务所王珂、吴涛涛律师介入辩护。

不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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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

二、律师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上海杰地律师事务所王珂、吴涛涛律师立即阅卷研判,结合故意伤害案件量刑核心要素(伤情程度、主观恶性、赔偿谅解情况),确定 “情节轻微、建议不起诉” 的辩护方向,重点提出以下核心意见:

1、具有自首情节:李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条件;

2、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已向被害人足额赔偿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谅解,有效化解矛盾,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3、自愿认罪认罚:全程认可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法定从宽处理条件;

4、犯罪情节轻微:系民间纠纷引发的互殴,李某本人亦受伤,且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

三、处理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审理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

但结合全案情节,李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不起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