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规定的问题,还是保安执行的问题?上海,105岁老人摔倒昏迷,救护车出小区遭阻拦,保安坚持“只进不出”,物业经理回应,特殊车辆特殊情况不受只进不出的规定,涉事保安则解释,事发当时系统和设备出现了故障。网友纷纷留言:人命关天!应该重罚物业公司和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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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潇湘晨报报道称,近日,上海。105岁的孟阿婆深夜摔倒昏迷,救护车为抄近路驶向小区东门出口,却被保安以“只进不出”为由拦停,被迫绕行。

家属回忆,当时急救人员将阿婆从五楼家中抬出,再抬上救护车,阿婆已经陷入昏迷。为了赶时间,救护车决定走最短路线,从小区东门出去。

没想到,保安坚持“只进不出”,不仅没有抬杆,还劝退他们,非要救护车改走其他出口。家属孟先生表示,这样一绕路,又要花掉5分钟,“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呀”。

相关言论引发了关注,对此,小区物业经理表示,特种车辆在紧急情况下是不受“只进不出”规定约束的。

当晚当班的保安说,事发当时,电脑系统开门、遥控钥匙开门两种互不相干的方式全部失灵。物业经理表示,为以防万一,已联系专业人员前来检修。

目前,经过医院抢救,孟阿婆已无大碍。阿婆此次撞伤,额头留下了长达7厘米的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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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中,马上有热心网友留言:现在每个小区的门卫基本上都是外来民工。上岗时物业也不和他们进行培训,只叮嘱怎样做,违背要罚款。所没一点机动灵活性,还是老百姓。

还有不少网友吐槽:既然有这种规定,而且小区居民都没有异议的执行,还是要有的契约精神的,不要大骂权力任性的同时,自己特事特办。

也有不少网友强调:有时候不能的只怪保安,有些事情不是他们能决定的!不按规定执行,不出事,他们受罚,按规定,出了事,他们也要受罚。为了几两碎银,他们的苦何人理解?

更有网友分析:阻止救护车、消防抢险车、军车警车,是违法行为。物业必须给说法。如果因此延误治疗造成后果,必须赔偿。这种情况,家属掏出手机录频,家属人工撞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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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

一、阻碍救护车,绝非“执行规定”那么简单!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明确,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行驶路线、方向限制,其他单位和个人必须让行 。

更关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将阻碍救护车通行列为违法行为,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拘留 。

所以说,有网友替保安辩解“不按规定要被罚”,但法律早已划出红线:紧急情况下,特种车辆通行权优先于小区内部规定。

本事件中,小区“只进不出”的规定本质是为了管理秩序,但当秩序与生命冲突时,法律早已给出取舍标准。

其实,哪怕门禁系统故障,保安也有义务采取手动抬杆、联系主管等应急措施,而非机械阻拦!

二、物业难逃其责,培训缺失才是根源!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安全防范协助义务,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协助救助 。

并且,《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要求保安必须掌握紧急处置技能,拒绝执行违法指令也是其法定权利!

同时,还明确要求物业对保安开展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若因培训缺失导致履职不当,物业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因此,物业经理事后称“特种车辆不受限制”,但这句解释来得太晚。此次事件暴露的,正是物业培训的严重缺位:保安既不清楚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也不掌握设备故障时的应急方案。

所以说,法律不会因“保安不懂法”就免除物业责任。网友吐槽“保安只懂罚款不懂变通”,恰恰点出了问题核心——当物业只强调“按规定办事”,却不教会员工“为何变通”,悲剧的种子早已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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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难困境”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首先,《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紧急情况下有配合应急救援的法定义务,物业不能以“怕罚款”为由,剥夺保安的应急处置权。

此外,《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31条明确,保安拒绝执行违法指令的,物业不得降薪、解雇 。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共情保安“按规定挨骂,不按规定挨罚”,但法律从未要求任何人在生命与规定间做两难选择。

其实,退一步说,即便保安因变通执行规定受到物业处罚,法律也会为其撑腰:执行正当行为的,不应该被处罚!

本事件中,真正的问题不在于规定本身,而在于物业是否建立了“紧急情况免责机制”——当员工为保护生命打破常规时,企业应提供制度支持,而非让其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

最后,在这起事件中,105岁的孟阿婆万幸无大碍,但这场虚惊给所有小区敲响警钟:门禁可以有栏杆,但生命通道不能有“拦路虎”。

法律既保护小区管理秩序,更守护每个人的生命权。希望所有物业都能记住:规则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安全,而非成为漠视生命的挡箭牌。你认为该如何避免类似事件?欢迎在评论区@何律普法​留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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