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滕州令录钲贸易店(个体工商户)

本局于2026年1月2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滕市监处罚〔2026〕65号)。

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滕州市北辛西路1501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滕市监处罚〔2026〕6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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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5日,收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为1370481002025081582695170的举报单,执法人员多次用单位座机拨打当事人经营者曾令录的登记手机号码,均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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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5日,执法人员来到滕州令录钲贸易店(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善南街道荆善南苑门头房03号”,发现该地址实际并不存在

8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进行立案。

8月29日,我局向滕州市行政审批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调取了当事人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时提供的材料。

9月17日,收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为1370481002025091766559462的举报单。

9月18日,在拨打曾令录登记号码无人接听后,执法人员联系当事人取得登记时所提供的租房合同中的出租方姜超腾来我局做询问笔录,姜超腾在笔录中承认该租房合同为虚假租房合同;

11月6日至17日期间,收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有关当事人的举报单,编号分别为1370481002025110626432427、1370481002025110726958493、1370481002025111705307892。因其注册登记地址虚假,且当事人不配合调查,以上投诉举报均无法进行核实处理。

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5月18日向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租房合同为虚假材料。该合同显示,出租方姜超腾将位于滕州市善南街道益康大道荆善南苑门头房03号房屋出租给曾令录使用。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地址为虚假地址,出租方姜超腾没有该房产,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滕州市行政审批局提供的当事人档案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滕州辰阳物业书面证明1份,询问笔录1,当事人取得登记时提供的租房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

3.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5份,通话记录截图1份,微信聊天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节。

因当事人登记住所为虚假地址且拒绝配合,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文书,2025年12月16日我局在官网向当事人公告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滕市监罚告〔2025〕428号),至2026年1月14日视为送达,该公告明确告知了当事人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应当给予当事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行为不符合应当免予处罚和应当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取得登记时提供的租房合同为虚假材料,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根据《山东省自由裁量基准》一、企业登记监督管理,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二)裁量标准1.【较轻】提交虚假材料,涉及一至二项登记事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滕州市北辛西路1501号)领取缴款码,凭该缴款码通过电子支付或到各商业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网上复议可登录https://12348.shandong.gov.cn/fysq)。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