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经济早已从“补充”成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活力之源、创新之核。“十五五”时期是中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和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民营经济将继续大有可为。
过去的五年,民营经济取得了哪些成就,未来五年,民营经济又将如何更进一步?围绕这些问题,澎湃新闻记者近日专访了浙江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理事长、文科资深教授、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史晋川。
史晋川认为,“十五五”是中国第一次站在高收入国家门槛上建设现代化的重要时期,创新驱动发展,将是未来五年发展的主旋律。民营企业站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最前沿,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主力军。他表示,近年来,从中央到各地在政策方面密集出台了较多的真招、实招,意在恢复民营企业发展的信心,激发民营企业发展的活力。要在未来五年大力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必须花大力气将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从政策红利转到法治红利。
澎湃新闻:在您看来,“十四五”期间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核心成就是什么?
史晋川:“十四五”期间,中国的民营经济发展,最大的变化是真正开始进入到熊彼特所说的“创造性破坏”阶段。
这是一个破坏与创造同步的过程,民营企业层出不穷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不断地冲击着旧的技术、旧的产业和旧的商业模式,甚至冲击着部分原有的体制,同时也对国际产业分工格局的变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民营经济在艰难曲折中奋力前行,成就令世人瞩目。
民营企业的体量和规模迅速扩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从2012年的1085.7万户到2025年突破5800万户,与“十三五”末相比,增长超过40%。与此同时,民营企业的发展质量也在迅速提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从2012年的2.8万家增长至如今的42万多家,占比提升至90%以上,涌现出一批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
民营经济从数量扩展到质量提升,站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最前沿,主导着各行各业的科技创新,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主力军。
澎湃新闻:“十五五”时期对于民营经济而言,将是一个怎样的“关键五年”?
史晋川:“十五五”是中国第一次站在高收入国家门槛上建设现代化的重要历史时期。
刚迈入“创造性破坏”发展阶段初期时,许多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在许多方面都会感受到“创造性破坏”中创新冲击旧技术、旧产业和旧商业模式所带来的破坏痛感,而创新所带来的成果的获得感并没有更多地切身感受到。未来的五年,随着“创造性破坏”的时间推移,创新成果的不断累积,创新影响不断扩散,创造赋能千行百业的能力将不断提升。幸福感慢慢高过痛感。“十五五”期间及以后的发展中,可能会进入创造性破坏的新发展阶段,创新中的破坏效应逐渐收敛,创新的重塑效应不断扩展。
未来五年的主旋律是创新驱动发展,而民营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对于“十五五”来说,民营经济的发展面临两个关键课题:一方面,如何加快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步伐,进一步提升创新的能力,更好地普及创新的成果;另一方面,怎么修复创新中破坏带来的“损耗”,针对创造性破坏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发掘出新的产业重塑机遇,增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新活力。
澎湃新闻:您觉得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中,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这两种创新,怎么更好地相互促进?
史晋川:发展现代服务业尤其是现代生产性服务业,能够促进更多更好的创新出现,也能催化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融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十五五”期间要实施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直接关系科技强国建设,对重要科技领域实现突破、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辟新科技方向均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经济发展的现代化过程中,产业结构的演变遵循“配第-克拉克定律”,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中的主体产业会从农业向工业或制造业进而向服务业不断演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涵盖的内容,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艺与产品研发设计、软件开发、信息数据处理等关键领域,这些行业部门的功能决定了,它在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中能够发挥主导作用,是打通重大科技创新引领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提升路径的关键,能顺畅衔接创新链与产业链,进而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产业结构演变的规律决定了现代化经济体系中服务业的主体地位。同时,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了创新组织与资金来源的转变。
传统工业化经济中,创新主体主要依赖规模庞大的工业组织及依附其设立的工业实验室,资金则主要源于工业部门产业资本的集中投入。而在计算机信息技术革命推动的互联网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时代,以科学家和技术专家(广义的工程师)相结合创立的新型研发组织日益涌现,成为一种新型的创新组织,使得科学发明和技术创新更加紧密地结合,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前沿及两者的深度融合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和重要的作用。创新资本的来源也从传统金融领域,向风险投资、产业基金等新金融组织集聚的社会资本拓展。
另外,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了创新组织的跨界创新。许多科技创新领域的新型创新组织,始于商业模式创新领域,这类商业模式创新组织原本就属于现代服务业范畴,涵盖消费服务、金融服务等多个细分领域,在商业模式创新取得成功后,往往会出于巩固和扩大其新型商业模式的竞争优势地位等目的,切入科技创新领域,通过跨界创新实现转型发展。
澎湃新闻:您之前说,应区分这种冲击带来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增强对创新冲击的容忍度。“十五五”期间,您认为,哪些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最能释放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政府应如何构建一个更包容、更鼓励试错的创新环境?
史晋川:人的经济活动,往往受自然客观和人与人关系的双重制约。自然客观的制约,主要靠科学技术去破解。而人与人关系的约束,主要靠制度规则解决。“十五五”期间,怎么更好地鼓励民营经济的创新,同时更好地平衡创新和破坏两者之间的关系,同样可以从技术和制度两个方面来考虑。
技术方面,民营企业要加强对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的探索和掌握,更好地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利用科技创新更好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来发展壮大自身。
制度方面,政府要通过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来破除新二元经济结构,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产权保护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同时,政府出台面向市场的科技激励政策、切实改革人才计划评选机制等,来激励民企的科技创新。另外,政府应该通过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加大力度实行制度性开放,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的国际化营商环境。
要促使民营经济的发展,从政策红利转到法治红利。民营经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立,重中之重是政策治理让位法律治理。政府必须正确对待民营创新中的体制创新、探索新行业新领域的新规律、审慎调整出台政策。必须持续推进涉案企业司法程序的合规改革,严厉打击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着力保护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与时俱进地创新优化市场监管和服务方式等。
澎湃新闻:《民营经济促进法》已于2025年5月施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您认为如何确保法律条文中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在实践中不打折扣?在“十五五”期间,司法和执法环节应如何进一步优化,才能真正让民营企业感到“产权有保障、经营有预期”?
史晋川:《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发布和实施,是民营经济立法环境优化的重要标志,其真正落地则依赖于民营经济司法环境的完善。良好的司法环境,也是《民营经济促进法》能够真正产生实效、维护民营企业平等法律地位的关键。
近年来,各地政府也出台了较多的真招、实招,意在着力恢复民营企业发展的信心,激发民营企业发展的活力。然而,个别地方在市场微观执法中的所作所为,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宏观导向相悖,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营经济有关政策举措的落地实效,影响了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良好预期与坚定信心。
具体看,一方面,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仍然存在制度性越位和缺位问题。如对民营企业的随意“托管”,多次发生形成社会舆情的“远洋捕捞”。其根源就在于对政府行政的制度性约束“缺位”,从而导致了个别地方对司法工具的“越位”使用,并由此衍生出了逐利性执法,对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的构建形成了直接损害。另一方面,在涉及民营企业的政府部门执法中也存在高频化、过度化和扩大化问题。这类“师出有名”的执法行为,即使是“误伤”“轻伤”,也会严重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损害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与稳定预期。因此,优化民营企业司法环境的重点和关键,就在于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涉企执法行为。而政府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就需要靠法治,就必须推动立法与司法的相得益彰。
目前来看,对这部法律的宣传和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一些政府官员的认知还不足——这部法律约束的主体不仅包括民营企业,也包括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甚至更多的是约束政府。在法律的执行方面,必须尽快研究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细则,通过一些具体举措来减少政府不规范的操作。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进行事实上的司法解释。同时,对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具有典型意义的错案,也可以通报或发布案例的形式进行公布,以发挥其警示教育和规则指引的作用。建议进一步完善和畅通涉及民营经济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例如,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或可能存在地方保护的重大案件,探索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提级管辖、设立巡回法庭审理或加强再审审查等方式,进行直接监督和统一法律适用,以增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改善司法环境,来优化民营企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澎湃新闻记者 彭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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