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普通的松塔采摘作业事故,却牵出三份团体意外险、两类免责条款、多方主体交织的复杂纠纷。保险公司以“高空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承保地域不符”等理由集体拒赔,家属维权一度陷入僵局。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原告赵某明(化名)、孙某雨(化名)、赵某凡(化名))与被告李某宁(化名)、郑杰(化名)、孙某禹(化名)、S保险公司、L保险公司、C保险公司及第三人D人力公司。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袁腾飞律师作为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最终成功帮助三位原告获得了总计150万元的全额保险理赔金,并由法院判决由三家保险公司分别承担相应赔付责任,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详情
2024年9月19日,赵某旭在采摘松塔作业时不慎从树上高坠,后因血气胸不幸死亡。此前,在2024年8月,李某宁、郑某杰、孙某禹三位雇主通过李某秀为赵某旭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该事故发生后,赵某旭妻子孙某雨、儿子赵某明和赵某凡作为其第一法定继承人且符合保险合同中法定受益人,与李某宁等三位雇主签订《赔偿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保险理赔金全部归原告所有,若理赔金金额不足130万元,不足部分由上述三位雇主补足。但三家保险公司以“高空作业”“承保地域”“未采取防护措施”等理由拒赔,家属遂提起诉讼。
二、律师介入
面对多方主体、复杂的保险合同与赔偿协议关系,以及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赵某明、孙某雨、赵某凡选择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袁腾飞律师作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基于在商事纠纷、保险合同争议等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袁腾飞律师以其精准的法律关系梳理能力与高效的证据整合技巧,在接收委托后迅速厘清案件脉络,为后续诉讼策略的制定与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办案经过
案件呈现典型的“雇主责任+多份团体意外险+免责条款对抗”结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于保险公司是否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袁腾飞律师从四个层面展开代理:
1.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明确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法定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无论个险还是团险均不例外。三家保险公司均无法举证已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完成有效告知,免责条款依法不生效。
2.还原投保真实路径
通过证人证言与付款记录,证明被保险人系在雇主统一组织下投保,符合“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即视为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定规则。
3.排除“先刑后民”程序障
指出保险公司所称刑事案件涉及的保单与本案并非同一合同,缺乏关联性,不应中止民事审理。
4.证据链重构
对变动批单、保险单外观要件进行系统论证,确立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基础。
庭审中,上述观点被法院全面采纳,为胜诉奠定关键基础。
四、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S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L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C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因保险赔付已覆盖协议金额,驳回对雇主方的赔偿请求。至此,家属依法获得150万元全额赔付。
五、案件亮点
1.明确免责条款效力认定标准
本案强调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即使是在团体保险中亦不例外。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保险公司未尽该义务则免责条款无效的主张,有力维护了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厘清多方主体责任
在涉及雇主、多家保险公司及第三人的复杂法律关系中,袁腾飞律师准确梳理并区分了各方的责任性质与范围,最终使法院认定保险理赔责任应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明确了赔偿顺序与主体。
3.有效排除程序障碍
针对被告提出的“先刑后民”主张,袁腾飞律师准确辨析了刑事案件与本案民事纠纷的关联性,成功说服法院无须中止审理,保障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及时推进,避免了当事人权益的长期悬置。
六、袁律师温馨提醒
1.审慎关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特别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务必确认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防范未来的理赔争议。
2.高风险作业须做好保险与协议安排
雇主雇佣人员从事高空、高危等作业时,应依法足额投保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并明确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在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时,条款应尽可能详尽、明确,厘清保险理赔与雇主补充责任的关系。
3.纠纷发生后注重证据与专业协助
发生事故或保险纠纷后,当事人应注意及时、全面地固定和保存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事故证明、沟通记录等。鉴于此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建议尽早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以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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