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周千清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12日,郓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郓城县某加油站开展举报核查,核查发现该加油站加油员于2026年1月6日11时36分左右,在加油作业区内往未采取防静电措施的绝缘性容器塑料桶内加注柴油。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查处结果

郓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第25号第A档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条规定,不应向未采取防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