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近联合发布了一批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既依法保护正当维权,又规范职业索赔、惩治违法索赔,助力营造消费者放心消费、经营者安心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相比于之前常说的“职业打假”,“职业索赔”这一表述无疑更加准确:某些人以此为业,其目的不在打假,而在索赔。毋庸讳言,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对于监督市场主体、震慑违规经营曾发挥了积极作用,客观上推动了相关管理体系的完善。但与此同时,一些人在利益驱使之下,以“打假”之名、行“假打”之实,将职业打假变成了一桩“无本万利”的生意。
在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中,有4个与“假打”有关。有人在餐馆就餐时恶意投放异物并要挟商家、索取财物,有人将异物塞入食品外包装要求商家退款并索要高额赔偿,这些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有人虚构买家信息和商品质量问题骗取商家财物,构成诈骗罪。还有人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同类问题商品并据此向商家索要十倍赔偿,如案例四中的曾某一次性购买了900斤鲜竹笋,远超其日常生活所需且不能证明合理用途,法院最终认定曾某个人和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为1件竹笋20斤(价款200元),判决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
在上述几种“假打”之中,最后一种尤为常见。究其原因,“知假买假”不仅操作简单,而且看起来没有法律风险。据此前媒体报道,2023年,上海市职业索赔投诉量高达24.6万件,其中近8000人年投诉量超过10件。甚至有人一年内以“无证拍黄瓜”为由,向1372家餐饮店提出高额索赔。这虽然是极端个案,却映照出一个荒诞的现实:职业打假正在演变为某种屡试不爽的“商业模式”。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却被职业索赔人当作可以利用的“商机”。他们四处搜寻存在瑕疵的商品,先批量采购,后集中施压,利用商家惧怕投诉举报的心理,企图以所谓“和解”牟利。甚至由此催生出了分工明确、规模化运行的灰色产业链:有人在线上吸粉引流、直播带“课”,有人在线下开班收徒……此类行为不仅使市场主体不堪其扰,同时也造成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近年来,围绕“知假买假”能否“假一赔十”的争议持续不断。随着相关典型案例的发布,“两高”及市场监管总局已亮明态度:知假与否并非关键,重点在于购物行为是否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明确这一原则,有助于执法者甄别“打假”和“假打”:在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应当受到保护;反之,如果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则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需要强调的是,规范职业索赔绝不意味着拒绝社会监督。现实生活中,部分职业打假人既不关心产品质量,也不在乎市场秩序,他们热衷于打假,主要是为了“搞钱”。剔除碰瓷式打假,推动依法行使监督权,方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实现法律刚性与民生温度之间的平衡。
当然,市场主体也要进一步提高合规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以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事实上,这也是典型案例的价值所在——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始终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放在首位。(赵志疆)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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