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老唐为安抚儿媳,豪掷650万为其购买学区房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后儿媳提离婚,老唐手持儿子单方签名的借条将小两口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还款。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老唐诉求,认定该笔款项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此判决与常见的父母出资购房纠纷结果大相径庭,核心关键在于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严苛认定标准。

一、 事情经过:从“豪门彩礼”到对簿公堂

这事儿听起来像家庭伦理剧。上海的老唐家底颇丰,早为儿子小唐备下千万婚房。怎料小夫妻婚后矛盾爆发,起因是小唐不仅隐瞒了婚史,还无端怀疑妻子小谢腹中孩子的身份。为求自证,小谢甚至去做了亲子鉴定。

关系破裂的边缘,公公老唐出手“救火”。为安抚儿媳、保住孙子,他分三次向小谢个人账户转账650万元,备注均为“购房款”,用于购买一套登记在小谢一人名下的学区房。用意很明白:这是给儿媳的定心丸和补偿。

然而,孩子出生后,夫妻感情并未回暖,小谢最终起诉离婚。眼看人财两空,老唐急了,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650万“借款”。他提交的关键证据,是一张仅有儿子小唐一人签名的借条。法庭上,父子俩口径一致说是借款,但儿媳小谢坚称这是对她个人所受委屈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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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核心:“夫妻共同债务”不是张口就来的

为什么老唐拿着借条还输了官司?关键就在于这650万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三种情形:

1. 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

2. 家庭日常所需: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

3. 债权人举证:对于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大额债务,如果债权人(本案中的老唐)能证明这笔钱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也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回看本案,老唐的主张三条都靠不上:

· 借条仅有儿子一人签名,儿媳小谢既未共同签字,也从未事后追认。法律上的“共同意思表示”无从谈起。

· 650万购买的房子只登记在儿媳一人名下。法院认为,这明显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的债务。

· 老唐无法证明小谢有共同借款的意思,也证明不了这笔钱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转账备注写的是“购房款”,而非“借款”,这对他的主张也不利。

通俗点讲,法律坚决防止“被负债”。不能因为是一家人,就说一方的债务自动由双方共担。尤其是当夫妻关系已经处于“不安宁期”或分居状态时,法院对认定大额债务为共同债务会更加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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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案例对比:为什么别的公公婆婆能要回钱?

看到这你可能纳闷:网上不是常有父母出资帮子女买房,最后官司打赢要回钱的新闻吗?没错,但那些案子的情节和法律关键点与本案有本质区别。

我找了一个同样是发生在上海、同样是为买学区房的案例,结果却完全相反:

· 案件:上海浦东,老两口为帮儿子儿媳买学区房,卖掉自己住的房子垫资154万。

· 判决:法院判决儿子儿媳共同还钱。

· 关键点:1. 儿子儿媳当时面临资金困难和赔偿诉讼,老人卖房是 “无奈之举”和“周转帮助” ;2. 在此之前,小两口曾向老人出具过50万元的借条,建立了借贷的惯例。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老人再将卖房的巨款赠与,不符合常理。

再看无锡滨湖区法院2024年判决的一个案子:母亲出资81万给儿子儿媳买房,儿子出具了借条,且这笔钱大部分是母亲向亲戚借的,后来为还债母亲还卖掉了自己的安置房。法院认定,这81万是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理由强调,父母倾其所有甚至举债帮助子女,子女在经济好转后理应偿还,这是孝道,也符合公序良俗。

划重点:父母出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往往取决于是否有明确的借贷合意证据(如双方签字的借条),以及出资背景是否符合常理(如父母是否因此陷入经济困境)。像老唐这样,钱款直接打入儿媳个人账户买房,仅有儿子单方借条,在法律上就被动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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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反思:这场官司,到底谁赢了?

法院的判决,从法律程序上讲无可指摘,严格遵循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老唐输在了证据不足和法律风险预见不足上。

但这场官司没有赢家。一个家庭为此撕裂,亲情荡然无存。它抛给所有人几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1. 情感补偿能否用金钱衡量? 老唐当初转账,是出于对儿媳的愧疚和维系家庭的愿望,这种掺杂复杂情感的“馈赠”,一旦情感受损,法律上该如何界定和挽回?

2. 父母介入子女婚姻的边界在哪? 用巨额经济手段干预子女婚姻矛盾,是润滑剂还是埋雷?当金钱关系取代情感沟通,是否已经为日后翻脸埋下了伏笔?

3. 法律与情理的天平:这个判决保护了儿媳免于“被负债”,但客观上也让出资方蒙受了巨大损失。在类似的家庭内部巨额资金往来中,如何在法律上更好地平衡各方权益?

这件事也给所有家庭提了个醒:哪怕是至亲之间的大额经济往来,也最好“明算账”。如果是借款,就采用“共债共签”;如果是赠与,尤其是对一方的赠与,不妨留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这不是疏远,而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下,对彼此关系和财产最负责任的一种保护。

对此你怎么看?你觉得公公这650万该不该要回来?如果是你,会支持哪一方? 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