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市盐亭县男子李某某,在废弃民房内非法制造爆竹19万枚,被当地警方查获,其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刑拘。2月9日,为深入开展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非法制贩、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以及以危险方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绵阳公安曝光了一批涉烟花爆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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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查获的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

2025年10月,盐亭县公安局在一废弃民房内查获一非法制造爆竹窝点,民警现场查获自制爆竹19万枚,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6年1月,三台县公安局查获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房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并向周边地区售卖,非法获利金额较大。3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26年1月,北川县公安局查获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民警现场查获烟花爆竹600箱,违法行为人何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方式进行售卖。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2026年1月,安州区公安分局查获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民警现场查获烟花爆竹778箱,违法行为人刘某,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租用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仓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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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民房内非法制造爆竹

违法行为人景某某、胡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39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对二人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行为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实施上述行为均属违法,公安机关将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在合法正规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严格遵守所在区域禁放、限放规定。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杨珒

审核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