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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剖析:午休期间主动干活受伤的争议

2024年10月25日中午12点30分,某公司机修工钟大华在午休时间主动清理搅拌机时,不幸被机器夹伤。公司制度明确规定,上午工作时间为8:30-12:00,午休时间为12:00-13:00。事发时,他并未接到公司的清理任务通知。

钟大华的主要职责是机修和铲车工作,但公司额外安排他负责清理搅拌机,并每月发放1000元补贴。通常情况下,公司会在需要清理时专门通知他。

2025年5月20日,钟大华向当地人社部门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公司方面提出异议,认为钟大华是在午休期间受伤,不属于“工作时间”,且清理行为系个人自愿,并非“因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

02 处理结果:人社部门认定,属于工伤!

人社部门在调查后认定钟大华受伤属于工伤。这一结论基于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综合考量。

工作时间的认定已经不再局限于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根据相关规定,“工作时间”包括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对于钟大华来说,午休时间虽不是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时间,但清理搅拌机是他的工作职责之一,因此属于“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工作原因的认定关键看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钟大华清理搅拌机是本职工作的内容,主动操作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

即使是在午休时间,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03 注意:并非所有“休息时间主动干活”都算工伤,这2种情况要排除

结合司法实务判例和相关规定,有两种情况即便符合“休息”“主动”,也可能无法认定为工伤,避免大家踩坑:

1. 超出本职工作职责的主动行为:比如你的本职工作是文员,却主动去车间操作机床,不小心受伤,因为操作机床不属于你的工作职责,也无法认定为“维护公司正当利益”(除非有紧急情况),大概率不会认定为工伤;

2. 完全因个人原因的主动行为:比如午休时,为了自己的便利,擅自操作公司设备(与本职工作无关),或者主动帮其他公司干活受伤,因为与本公司工作无关,属于个人自愿的无关行为,也无法认定为工伤。

简单来说,核心判断标准就是:主动行为是否围绕本职工作、是否为了公司正当利益,只要符合这两点,即便在午休时间,也可能认定为工伤。

04 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与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核心原则是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即使不在常规工作时间内,但如果是为了完成工作职责或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

这一规定保障了职工在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仍能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案例来源:中国工伤保险、深圳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