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有关单位获得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资格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质量,了解安全服务单位的安全服务实施运行情况,根据《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年检管理细则。

第二条年检管理细则对象为获得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有关单位。

第三条 年检工作是对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能力保持的监督检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自身安全服务能力的保持状态;二是服务使用单位对安全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的反馈;三是接受社会监督和服务使用单位的反映投诉。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条 年检所需提交材料

(一)登陆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年检申请书》,并完成填写;

(二)服务项目合同复印件、项目实施过程记录、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

(三)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以上材料外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年检程序

年检采取安全服务单位自查、行协审查、服务使用单位反馈服务评价、通信安委会核查的方式开展,接受政府管理部门抽查和社会监督。

(一)获证单位按照《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管理办法》和《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准则》要求进行自查。

(二)单位注册地通信行业协会负责对获证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将检查结果提交通信安委会。

(三)通信安委会向服务使用单位发送服务情况调查,服务使用单位反馈获证单位服务情况。

(四)通信安委会对获证单位的年检结果和服务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将依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五)年检结果公布

年检结果将通过通信安委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间,接受政府管理部门抽查和社会监督。

(六)审定与注册

年检合格的,对证书原件进行审定与注册,加盖当年年检合格章。

年检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并报整改方案,整改期满,由责成整改单位进行再次核查。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年检要求

(一)获证单位应按照《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管理办法》和《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准则》要求,认真进行安全服务自查,客观完整地填写《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年检申请书》,并在规定日期前将年检材料提交至单位注册地通信行业协会。

(二)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年检时间为每年三月至四月,过期年检无效。

第三章 罚则

第七条 对未按时报送年检材料或交纳年检费用的获证单位,按照《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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