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问题

近日,有读者向中国政府采购报咨询: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能否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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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编辑|张舒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