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武汉基金2026年参投母子基金的公告

武汉基金是武汉市委市政府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全市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投资,统筹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

旨在促进武汉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奋力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

根据《武汉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创业投资类基金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产业投资类基金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投资基

金绩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有序开展母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工作,秉承“公平公开、优中择优”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母、子基金管理机构。

申报方式公告如下:

一、申报方式

申报材料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交,申报机构对填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承担全部责任。

1.线上申报方式

电子材料发送至武汉基金受理邮箱(电子材料包括纸质盖章材料扫描件1份和可编辑的word、excel等格式1份)。

2.线下材料寄送

申请机构应根据附件要求编制材料,材料按照A4纸张格式装订成册,一式捌份,加盖公司公章、骑缝章邮寄至武汉基金。

武汉基金参投基金的申请条件详见附件《申报指南》,在上一年度规定申报期限内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决策通过的机构可结合本申报指南对申报

材料进行完善后重新提交。

二、联系方式

申报官网:http://whidf.com/gsga

联系电话:027-65619830

邮 箱:whcyjj_xmtzb@163.com(受理邮箱)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91号资本楼4楼

本公告仅为要约邀请,不构成任何形式的要约,武汉基金对遴选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武汉基金2026年参投基金申报指南

一、 拟参投设立基金类型

(一)创投类基金。基金包括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其中,种子基金、天使基金要求不低于60%的实际投资额投向初创期、早中期的中小企业。

创投基金主要围绕高校、实验室及其他研发机构设立重点行业领域创投基金,聚焦‌光谷、车谷、星谷、网谷、药谷等武汉五大特色产业集群设立“五谷”创投基金,联合特定区域设立区域性创投基金。

初创期、早中期的中小企业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年销售(营业总收入)不超过2亿元;2.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被投资企业规模按照基金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的相关指标进行认定。

(二)产业类基金。基金主要围绕光电子信息、大健康和生物技术、航空航天和空天信息、软件和网络安全、量子科技等13个产业链开展布局。

优先支持行业头部创投机构、CVC创投机构以及本地创投机构在汉发起设立基金。

二、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武汉基金参投的母、子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缴货币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且与所管理基金规模相匹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制度;具有与武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匹配的项目储备,以及与政府投资基金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集能力;同时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申请创投类基金管理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具备良好管理业绩和职业操守信誉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2.有良好的投资管理业绩,基金管理团队累计管理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至少有3个(含)以上符合武汉基金投向成功投资的股权投资案例的证明材料(成功案例指基金投资单个项目股权退出总收益不低于20%,或在投项目公允价值收益50%以上)。

申请产业类基金管理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管理团队至少有5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具备良好管理业绩和职业操守信誉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2.有良好的投资管理业绩,基金管理团队累计管理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至少有5个(含)以上符合武汉基金投向成功投资的股权投资案例的证明材料。

三、设立母、子基金有关要求

武汉基金参投设立母、子基金或对已设立母、子基金增资,母、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区域:武汉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在武汉市注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二)基金规模:创投类基金原则上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产业类基金原则上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母基金原则上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三)募资情况:申请新设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须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基金总规模50%的资金,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意向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拟出资人为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直接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应提供公示等具备同等效力材料)。基金申报方案获得通过后,在武汉基金签署合伙协议时,该申报方案中基金管理人不得变动。

(四)出资比例:武汉基金参与设立母、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为母、子基金规模的25%,在创投类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达50%以上。

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同一实控人)在基金中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其中基金管理机构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0.5%。

(五)出资顺序:武汉基金出资可以一次认缴、分期出资,原则上应在其他社会出资人缴付出资后,按比例出资。

(六)存续期限:原则上母、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确需延期的,由母、子基金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办理延期手续。

(七)返投要求

母、子基金投资于武汉项目的资金不低于武汉基金出资总额,并应当在基金合伙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

(八)管理费用:投资期内,原则上以参投基金实缴出资总额为管理费计算基数;退出期内,以参投基金未退出项目投资成本为管理费计算基数。参投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最高收取管理费比例不超过2%,鼓励投资期后降低管理费率。原则上母子基金为同一管理人的不重复收取管理费,延长期、清算期不收取费用,且对武汉基金管理费收取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九)投资决策: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决策。武汉基金原则上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经与基金协商,通过项目合规性审核、委派观察员或投委会委员、对基金托管账户监管等措施,维护武汉基金权益。基金管理人须在投资决策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项目信息提交武汉基金。武汉基金对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合伙协议、本申报指南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

(十)专注度要求:母、子基金合伙协议须对基金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母、子基金合伙人大会等基金相关权利机构表决通过并取得武汉基金同意。在母、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被锁定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基金(非武汉基金出资基金)的关键人参与投资相同领域且相同地域的基金,母、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募集、管理相同投资领域且相同地域的其他基金。

(十一)资金托管:武汉基金参与的母、子基金应当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基金的资金保管、账户管理、资金清算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

2.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和经验,具备提供本地化服务的能力;

3.有完善的基金托管、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

4.在基金托管业务方面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十二)收益分配: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须及时按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向投资人进行分配。分配原则上采取“先回本后分利”方式,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武汉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十三)投资限制

母、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名股实债、名基实储;

8.投向国家禁止、限制投资或者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项目;

9.将基金投资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

10.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十四)强制退出:母、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照《武汉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本申报指南、基金合伙协议以及与武汉基金签署的其他协议约定执行的,武汉基金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对该基金投资。对整改合格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武汉基金可恢复对其母、子基金的投资;对整改不合格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武汉基金有权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武汉基金有权单方选择退出,母、子基金其他出资人须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武汉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母、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计算,因武汉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有权追究母、子基金管理机构相应责任:

1.基金方案批准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武汉基金出资拨付至母、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因基金管理人、其他出资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可能严重损害武汉基金出资利益的;

5.其他不符合基金协议(章程)约定情形的。

(十五)信息披露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母、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母、子基金须定期向武汉基金提交母、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母、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等,武汉基金视工作需要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母、子基金进行审计。

(十六)基金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投资项目估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及时披露项目风险等级变化、风险处置进度等。基金项目估值应当遵循公允审慎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估值的相关要求,科学开展基金估值,动态监控基金估值变化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半年以内,将基金估值报告及估值依据等向武汉基金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对单项投资估值低于投资成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风险应对措施,防范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就基金估值作专项说明。

来源:武汉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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