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与此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6年第10号公告,明确了增值税起征点最新标准及优惠衔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次新政不仅大幅提高了起征点门槛,还优化了征管细节、扩大了普惠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等市场主体带来重大利好。本文将从政策核心、新旧变化、重点主体解读、实操误区等方面,全面拆解增值税起征点新政,助力纳税人精准享受税收优惠。
一、新政核心:增值税起征点最新标准(2026-2027年)
本次新政明确,增值税起征点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应税交易,分“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类设定标准,同时细化了差额计税的判定规则,政策口径更统一、实操更清晰。
(一)按期纳税:免税门槛大幅提升,联动匹配计税周期
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选择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这一标准实现了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精准联动,核心规则如下:
- 免税判定:销售额未达到对应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需就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包含本数)。
- 计税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若按规定可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售额(如旅游服务、劳务派遣等差额计税行业),以扣除后的不含税余额判定是否达到起征点,大幅降低了这类主体的免税门槛。
- 特殊提示:此前政策中“扣除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标准可免税”的规定废止,本次新政明确,销售不动产销售额需一并计入总销售额,判定是否达到起征点。
(二)按次纳税:起征点翻倍,惠及临时经营主体
相较于以往每次(日)500元的标准,本次新政将按次纳税起征点直接提升至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优惠力度翻倍,重点惠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经营自然人、零星交易主体。需注意两个关键细节:
- 合并计算规则: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需合并计算销售额,按日适用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不可拆分享受优惠。
- 申报要求:按次纳税的自然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已办理申报纳税,减轻办税负担。
二、新旧对比:起征点政策的核心变化的梳理
为帮助纳税人清晰掌握政策升级要点,以下结合以往旧标准,对比梳理本次起征点的核心变化,明确政策调整方向:
三、重点主体解读:谁能享受优惠?怎么享受?
本次起征点新政并非简单提标,更注重政策衔接和实操便捷性,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制定了差异化规则,以下几类主体需重点关注,精准把握优惠享受方式。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优惠范围全面扩大
以往增值税起征点多偏向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本次新政明确,所有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均适用上述起征点标准,实现政策普惠全覆盖。同时,新政赋予小规模纳税人更大的灵活度: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也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单笔放弃优惠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这一规定打破了“放弃优惠需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的限制(一般纳税人适用该限制,小规模纳税人除外),更贴合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需求。
(二)自然人:6种情形可适用按期纳税高门槛
自然人通常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但针对部分具有持续经营特征的应税交易,新政明确,自然人发生以下6种特定情形,可参照按期纳税,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大幅减轻税收负担:
- 取得2025年8月8日起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的,按月均分摊计算销售额);
- 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按月均分摊计算销售额);
- 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从平台取得服务收入,由平台代办申报;
- 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申报;
- 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提供相关服务,由对应企业代办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特别注意:上述情形下,自然人需以当月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合并计算,不可拆分适用按期、按次两种标准,避免超标享受优惠。例如,自然人甲1月出租不动产分摊租金1万元,同时提供咨询服务收入1万元,合计销售额2万元未达10万元起征点,可免征增值税;若3月分摊租金1万元、平台设计收入9万元、咨询收入0.05万元,合计10.05万元达到起征点,需就全部销售额计税。
(三)小额零星业务主体:收款凭证政策同步优化
与按次纳税起征点提升相配套,小额零星业务收款凭证的标准也同步提高至1000元(不含税)。对于自然人提供的小额零星服务(如买菜、请保洁、临时工等),若当日销售额不足1000元,销售方无需开具发票,购买方可凭小额零星业务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简化了交易流程,降低了双方的办税、记账成本。
(四)差额计税行业:扣除后判定,优惠门槛降低
旅游服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适用差额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往需按全额销售额判定是否达到免税标准,本次新政明确,按“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判定起征点。例如,某劳务派遣公司当月销售额50万元,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福利等35万元后,余额为15万元(按月纳税),未达10万元起征点,可免征增值税,大幅降低了这类行业的优惠门槛。
四、实操误区警示:这些“坑”千万别踩
为帮助纳税人精准享受优惠,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涉税风险,以下梳理4个常见实操误区,重点提醒关注:
- 误区一:小规模纳税人放弃部分优惠后,影响其他交易享受优惠。纠正:小规模纳税人可灵活选择单笔或部分交易放弃免税、减税,不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起征点优惠,无需担心“一放弃就全部不能享受”。
- 误区二:自然人可拆分销售额,分别适用按期、按次起征点。纠正:自然人发生新政规定的6种特定情形时,需合并当月全部销售额适用月10万元起征点,不可拆分部分销售额适用按次1000元标准,否则将面临涉税风险。
- 误区三:差额计税行业仍按全额判定起征点。纠正:新政明确,差额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判定是否达到起征点,无需再按全额计算。
- 误区四:按次纳税的自然人达到起征点后,需立即申报纳税。纠正:按次纳税的自然人达到起征点后,申报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且代开发票、代扣代缴均视为已申报,无需额外重复申报。
五、政策意义与实操建议
(一)政策核心意义
本次增值税起征点新政,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举措,核心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扩大普惠范围,将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优惠覆盖,助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负纾困;二是优化征管细节,明确计税口径、申报流程,减少政策模糊地带,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三是兼顾公平与效率,既通过高起征点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又通过统一规则避免优惠滥用,促进税收征管规范化。
(二)实操落地建议
1. 精准判定主体身份:确认自身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区分按期、按次纳税方式,结合计税周期合理规划销售额,避免因计税方式选择不当错失优惠。
2. 梳理应税交易类型:自然人需重点排查是否存在6种可适用按期纳税的情形,准确分摊一次性收入(如租金、利息),合并计算当月销售额。
3. 规范账务与凭证管理:差额计税行业需妥善留存扣除相关价款的凭证,小额零星业务交易双方需规范保管收款凭证,确保优惠享受有迹可查。
4. 关注政策衔接:本次新政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需持续关注后续政策更新,同时结合小规模纳税人1%征收率等其他优惠政策,最大化享受税收红利。
结语:2026年增值税起征点新政的落地,是国家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体现,优惠力度更大、覆盖范围更广、实操更便捷。纳税人需精准解读政策细节,规避实操误区,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合理享受优惠,同时规范涉税操作,实现政策红利与合规经营的双向共赢。如需进一步了解政策细节,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相关公告,或咨询当地税务机关获取一对一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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